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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的范围
各街、局、公司,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的确定
按照市委组织部确定的考核内容,围绕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经济指标、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社会稳定、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确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亮点和完成时限。未承担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单位,应围绕如何服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确定本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和亮点。目标责任的确定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委组织部,并通报全区。
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各自职责确定需承担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由上级分管领导审核,处级副职分别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核后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布,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责任制目标的内容要实在明确、科学合理、具体量化、操作性强。要瞄准先进区县的发展态势,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争创一流。
三、监督考核
此项工作采取季度自查、半年检查、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1、季度自查:每季度各单位、部门依照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主管领导。
2、半年检查:年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度进行总结分析,进一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组织专项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3、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此项考核作为主要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一并进行。具体考核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四、结果的运用
经考核,对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绩明显,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表现突出的,符合提拔条件的要提拔使用;对精神状态不佳、实绩不明显、未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将予以组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