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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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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实施意见

一、工作机制

(一)“服务中心”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监察局和区工商联具体负责,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受理民营企业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依据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政发[**]55号)、《**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和《**区行政效能监察实施细则》(**政发[**]61号)开展工作。

(二)“服务中心”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监察局和区工商联分别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由各自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区工商联。

(三)“服务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投诉的情况,研究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遇有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区监察局、区工商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反映政府职能部门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负责解决,落实不利的由监察部门进行督办。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民营企业对政务环境不满意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问题的反映和投诉。

(二)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调查民营企业投诉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企业。

(三)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调解决民营企业中存在的一些困难问题。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受理投诉情况。

(五)配合区有关部门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六)定期分析民营企业反映问题中涉及在执行法规、政策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区政府提出改进工作、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不属于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不予受理。

三、工作方式

(一)“服务中心”通过在区工商联设立专门接待窗口、设立投诉箱、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网址的方式,接待民营企业的投诉或来访。

(二)在部分民营企业中设立“政风行风监督评议岗”,及时反馈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情况,及有无“三乱”现象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服务中心”采取区域办理的原则。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重大、复杂问题,本区不能解决的报市服务中心协调处理。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区“服务中心”的工作,按要求承办“服务中心”批转的民营企业的投诉,为我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政务环境。

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组成人员

主任:**区纪委常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副主任:**区工商联副会长;

成员:**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区工商联会员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