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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员会是负责街道辖区内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综合部门,在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区市容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负主责,并行使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贯彻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市、区市容环境管理的总体部署和年度目标,研究制定本辖区市容环境管理规划、年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占道、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违反绿化管理规定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居民区胡同、里巷、绿地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和违章查处工作。
(五)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施工扰民、干扰合法施工的协调工作。
(六)指导、推动社区居委会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积极参加市容环境达标居民区建设,总结典型经验,探索市容环境长效管理的新办法。
(七)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做好冬季清雪工作。
二、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的工作职权
(一)向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布置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管理工作任务,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成员单位和联络员,做好辖区内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对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的成员单位和联络员履行管理职责,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并将结果定期报街道办事处、区市容委。
三、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分管城管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街道城管科、综合执法大队地区中队、环卫所、绿化所、工商所、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及环保局联络员、交管支队联络员、房管局联络员组成。
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下设办公室在城管科办公,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常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城管科长、综合执法大队地区中队队长、环卫所所长、绿化所所长、工商管理所所长、公安派出所分管治安的副所长担任。
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成员单位和联络员,受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双重领导,并在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统一组织下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在履行地区管理的法定职责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单位和区市容委。
四、街道市容环境综治成员单位和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综合执法大队地区中队
1.宣传贯彻有关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令;
2.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负责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未取得建设计划文件,也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负责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集贸市场范围以外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7.完成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房管局联络员
1.宣传贯彻有关房屋管理的法规、规章;
2.指导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贯彻有关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负责监督、检查已实施准物业管理小区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
3.依据《**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22号政令),联络并监督相关科、站对擅自窗改门等改变房屋结构和在建筑物上私搭乱盖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组织、推动物业管理公司对实施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生活垃圾袋装密闭收集工作;
5.组织、推动实施准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和未实行物业管理居民区的垃圾通道封堵及垃圾窑门改造的工作;
6.完成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环卫所
1.宣传、贯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2.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环境卫生保洁、生活废弃物、渣土的收集清运等工作;
3.指导保洁队作业,联络并监督区环卫局的有关科、所、队,为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服务;
4.负责推动落实垃圾的袋装、密闭收集和直运工作;
5.监督、检查物业公司、准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卫生工作;
6.完成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绿化所
1.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和单位开展爱绿护绿和认建、认养、认管等绿化工作;
2.负责居民小区公共绿地的卫生保洁工作;
3.组织好本街内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并配合区绿委做好义务植树考核工作及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4.组织好驻街单位积极开展绿化工作并指导做好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工作;
5.完成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五)工商所
1.宣传和贯彻有关工商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令;
2.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管理好辖区内的集贸市场;
4.围绕市容环境综治工作,为相关工商户和企业办理证照的迁移、变更、吊销等工作;
5.完成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环保局联络员
1.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令;
2.做好辖区内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工作;
3.做好辖区内环境扰民的信访及治理工作;
4.做好辖区内的污染源调查及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5.完成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交管支队联络员
1.宣传贯彻国家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令,动员居民群众和单位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
2.负责辖区内各类占路停车场(处)的管理工作,依法制止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乱停乱放;
3.负责辖区内非法车辆的治理工作;
4.做好临时占用道路、掘动道路的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5.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社区工作;
6.完成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公安派出所
1.宣传、贯彻国家公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令,动员居民群众和单位维护好社会治安;
2.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清理辖区内的废旧、无主非机动车;
3.依据公安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执法过程中的保障工作;
4.依据《**市养犬条例》做好辖区内的犬类管理;
5.完成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五、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的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每月召开1次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年度综治工作进度和上级的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研究决定区域性市容环境综治工作的重点,制定月工作任务。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按照会议决定的工作内容,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抓好落实,对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二)协调会制度。协调会不定期召开,视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针对辖区内市容环境方面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上级交办、督办的任务,由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布置的工作任务(以任务单的形式下发),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以书面形式报告完成情况,街道综治委将各成员单位报告的书面材料存档,并将此制度列入对成员单位半年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和年终组织对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成员单位和联络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成立考核组,考核组除街道办事处,还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社区居委会主任、居民代表等参加,由考核组拿出考评意见。区市容委将各街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别转送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与个人目标奖挂钩。
街道办事处每年年终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代表,对街道市容综治委成员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做为单位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制度。街道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和联络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容委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街道市容环境综治委的经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