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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
当前,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建立健全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协调劳动关系长效机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保持社会稳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矛盾,正确处理相互利益关系,共谋发展的过程,也是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过程。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要从政治高度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深入地做好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的宣传学习,使各企业和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和了解新颁布《集体合同规定》的意义和内容。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全面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把学习宣传贯彻《集体合同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广泛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实现集体协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是深入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准备、协商的程序、协商的中止等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为各类企业更普遍、更规范地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依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在促进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协商质量的提高上下功夫。要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作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涉及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应由用人单位代表与工会组织或推荐的职工代表,在遵循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集体协商加以确定。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拒绝集体协商。要指导企业制定集体协商办法,规范和完善集体协商程序,具体细化集体协商内容,建立集体协商自我约束机制,实现企业集体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对集体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集体协商代表的自身素质
新的《集体合同规定》明确了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及职工协商代表保护等作了新的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明确了集体协商代表的任职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和帮助企业认真选派好集体协商代表,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在他们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击报复时,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要加强对企业双方集体协商代表的培训,使他们全面理解和掌握《集体合同规定》及相关的法规政策、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知识和协商技巧等,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集体协商能力。
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努力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仅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强集体协商制度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增强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切入点,指导企业与职工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注意妥善处理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等,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当前,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协商的内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各有侧重。同时,要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作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年内,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要有新的突破。
五、从实际出发,确定集体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各区县、各局、集团(总公司)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因企制宜,加强分类指导,突出实效性,提高签约率、履约率、续签率和职工群众的满意率。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都要普遍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积极跟进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在小企业比较集中区域,可以以乡、镇、街或社区、村等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集体合同,并由所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认可。依法签订的区域集体合同,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同时要积极探索行业性的集体协商工作。
要在进城务工人员劳务组织中加快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步伐。在进城务工人员整建制的分包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独立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在进城务工人员比较分散,与当地职工混岗的生产加工企业,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条款内容应涵盖进城务工人员。
尚不具备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都应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重点协商职工关心、企业关注的劳动关系问题,协调劳动关系,保持劳动关系稳定,构建和谐企业。
六、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共同推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同级党委、政府(行政)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本行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把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作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营造和谐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对本地区、本行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要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培训协商代表,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意见,共同推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充分发挥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认真做好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建立数据存储传输平台,加强对有关经济指标、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力市场供求、工资指导线、工资分配等情况的研究分析和统计测算,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国有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提高工会组建率。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加强有关劳动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培训,增强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的能力,提高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各级工会要积极倡导职工诚实守信,增强职工的信用意识,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要进一步推动基层企业联合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建率。要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实行集体协商等各项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加强对集体协商代表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相关的法规政策、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知识和协商技能等,提高他们自身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