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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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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条例》、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努力实现“四个提升”(即不断提升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水平、不断提升和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不断提升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不断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一)推行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供养标准始终不低于全区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推进五保集中供养,切实加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力度,确保“十一五”五保集中供养率超过30%、力争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

(四)依法规范五保工作,切实加强文明敬老院建设,不断提高五保供养管理服务水平,积极争创全省五保供养先进单位。

三、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规范五保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各乡镇要在**年度普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对象核查工作,切实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并落实供养待遇。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受委托的抚养人要与其签订供养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五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7月份核对一次、12月份全面核查一次五保对象,逐步建立、完善五保对象数据库。

(二)明确供养渠道,做到“按标施保”。坚持政府供养为主,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联系帮扶五保户,努力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每年年初,区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不低于全区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提出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及乡镇政府配套标准,经区政府批准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区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区民政部门核实的名册,将五保供养经费“一卡制”发放到集中供养机构和分散供养个人。从**年起,全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83元、分散供养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485元的标准执行;“十一五”末,要建立随经济发展而递增的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切实做到“按标施保”。

(三)加强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五保供养机构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主体,必须统一组织招标,优选施工队伍,符合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31号)要求,从**年起,通过扩建、改建、新建等途径加快敬老院建设。新建乡镇敬老院的选址应符合集镇规划要求,且环境良好、交通便利;乡镇敬老院床位不得少于20张,每间住房实用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厨房、餐厅文化娱乐室、卫生间、浴室等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全,且有种植、养殖场地。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敬老院建设和日常管理的责任。区政府按每入住1名五保对象不低于5470元的标准给予敬老院建设补助,并将乡镇敬老院建设纳入区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予以考核。

(四)完善各项制度,提升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各乡镇要按照《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和服务制度。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区民政部门批准;敬老院财产要登记造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敬老院工作人员与集中供养对象的比例不得低于1:10。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并对外公布;其他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民政部门要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保障敬老院管理经费,敬老院(20人以上)水、电、燃料、基础设施维修、办公、院民常规病治疗等费用按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列支,工作人员生活补助按月人均不低于500元的标准执行;管理经费列入区、乡镇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多措并举,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难”问题。各乡镇要确保五保对象按规定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区民政部门对五保对象个人缴费实行全额补助,并在医疗救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列支五保对象门诊费。五保对象住院治疗期间,所在乡镇、村要落实专人负责全程服务。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由乡镇、村先行垫付,按规定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再进行社会救助,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承担。

(六)推行丧葬改革,妥善处理五保对象资产。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五保户去世后原则上实行火葬,边远地区需土葬的要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实行火葬或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土葬的,区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增发10个月的五保供养经费用于丧葬补助;未经民政部门同意采取土葬的,不予丧葬补助。同时,认真做好五保对象入保时个人财产和生产资料的核查登记以及村委会或供养机构与供养对象签订供养协议等工作。供养协议中已登记的五保对象个人财产归五保对象个人所有;供养期间五保对象承包的生产资料由村集体或他人经营的,收益经营约定归五保对象所有。五保对象遗产归所在村集体或供养机构所有。各乡镇要建立由乡镇(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参加的五保对象善后资产评估处理小组;评估处理小组要在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1个月内完成其资产处理,并将处理资产所得收益专项用于五保供养。区法律援助中心要给予五保对象善后资产评估处理必要的法律援助。

(七)切实关心未成年五保对象的教育和生活。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乡镇(村)要落实好监护人,签订有关协议,并给予重点照顾和救济,切实保障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年满16周岁,因继续学习或其他原因无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可继续享受五保待遇。

四、有关要求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合理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五保供养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好五保供养工作。各乡镇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责任制,努力形成上下协调、配套完善的五保供养工作机制。区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联合组建监管机构,建立检查通报制度,确保五保供养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