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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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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符合本办法中规定的救助病种,发生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重症慢性病;

(十)经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根据本区城乡基本医疗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对符合第二条救助病种中的恶性病例,且家庭特别困难的,采取医中救助,凭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或诊断书,预付人年均2**元。确定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数额,应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按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对照如下救助标准执行:

(一)农村五保户实行零起步,在500元以内乡村统筹解决,超过部分按实核报;

(二)城乡低保户一类人员实行1**元(新农合等报销后,下同)起步,年医疗费用超过1**元以上5**元以下的按10%进行救助,超过5**元以上的按15%进行救助;

(三)城乡低保户二类人员3**元起步,年医疗费用3001元—6**元的按300元进行救助;6001元—1**0元的按500元救助;1**1元—3**0元的按5%进行救助;3**1元以上的按8%进行救助;

(四)三类低保对象和其他大病困难户住院费用超过1**0—3**0元的,按审核后的3%进行救助;3**1元以上的,按5%进行救助。

各类对象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元。

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最高一种享受救助。

四、救助方法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二)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全区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后,首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障,按照当地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经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障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区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区财政局接到审批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下拨。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

(二)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区财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卡式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本着“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乡镇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发放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区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九、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年6月1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原民保〔**〕75号《**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政办〔**〕12号**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