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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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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实施意见

一、整顿驾驶员队伍

(一)交通、农机部门加强驾驶培训的监管

1.公安部门要建立驾校的考试合格率和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向交通部门通报一次;交通部门要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2.改进驾驶员培训工作。全市驾校要从**年4月1日起,按照交通部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实行驾驶培训学时制,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内容;年内全市驾校要逐步安装驾驶培训计算机管理系统,所有教练车上必须安装IC卡计时计程培训装置,对驾驶培训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

3.交通、农机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只收钱不培训等问题的驾校进行整顿;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驾校驾驶培训资格和教练员准教资格。要督促驾校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建立教练员水平和职业道德评议制度,设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4.各级农机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拖拉机驾驶员的违法情况,加大源头管理的力度,提高上牌办证率,教育拖拉机驾驶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5.建立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互通和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究制定工作对策。

(二)公安、农机部门严把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

6.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驾驶证申领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和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做到“三不受理”,即不见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受理,未经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不受理,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不受理。对异地申请驾驶证的必须进行网上核对。

7.规范业务办理程序,按照公安部统一制定的驾驶证管理核心软件,实行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全部由计算机程序控制,并且有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制证、发证各工位台帐的功能,便于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倒查,堵死买卖驾驶证的源头。

8.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继续认真组织落实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随机选择考试员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考试工作的制约、监督机制。考试员不得为同一申请人进行2个以上科目的考试;理论考试、场地驾驶考试、道路驾驶考试3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实行申领人员和考试员双签名制度,并存入驾驶员档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从政工、纪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建考试监督小组,每季度对市、县公安车管所驾驶员考试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每次抽查均要有书面记录,并及时通报抽查情况,建立对考试员的考评台帐。

9.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驾校培训和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有关教练员、考试员、驾校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内事故率超过10%的,交通、农机部门要对驾校进行整顿;事故率超过20%的,对驾校进行停业整顿。

10.农机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抓好拖拉机检验、入户和驾驶员的领证、审验等工作。

(三)发挥保险在驾驶员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1.在全省的驾驶员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与保险理赔信息共享系统完成后,随之我市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相应实施办法,促使驾驶员安全驾驶。

12.保险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落实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二、整顿路面行车秩序

(一)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施建设,为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提供良好道路环境

13.交通、公安、建设、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技术规范对205国道、103、326、215、324省道、高速公路、旅游线路和城市主、次、支道路的标志、标线设置空缺和合理情况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年内要完善103、326、215省道的限速标志、路口让行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的建设。公安、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普查组,对屯溪中心城区建成区道路的指路、限速、让行及事故多发点段标志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制定完善规划,年内要完成主、次干道标志、标线的规范设置。

14.交通、公路部门要在全市3级以下(含3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设立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客运车辆通行的标志牌。

15.交通、公安、建设部门结合道路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及安全设施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完善重点路段及其急弯、陡坡、村庄、学校和交叉路口等地点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在城市没有信号灯管理的路口,设置让行标志,施划让行标线。在进入国道、省道交叉路口处,要设置减速让行标志或减速带等设施。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治理“三超”、“三无”违法行为

16.根据对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的分析,确定国道205线、省道326线、103线、215线及徽杭高速公路为治理超速的重点路段,充分利用好移动式电子警察及安装在休宁临溪、祁门大北埠、歙县吴山铺等交界处的自动监测超速违法的公路电子监控设备,加大对超速、违法超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7.公安部门要针对超速驾驶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勤务管理措施,动态的巡逻和静态的监测相结合,有效查纠和遏制超速驾驶行为。要对基层交警大队治理超速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要通过制作发放超速驾驶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超速驾驶的危害性。

18.组织开展整治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载客、违法超车、无牌、无证和驾驶摩托车无头盔为重点的反“三超”“三无”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使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所占比例下降,由此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对严重超员的客车,除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外,运政管理机构还将在对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时记录在案。

(三)综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19.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公告》进行一次清理,逐一审查货车产品,清除“大吨小标”车辆。对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技术参数进行更正,公布正确参数和更正范围,监督汽车改装企业落实。组织实施《道路汽车外廓尺寸、总质量与轴荷限值》国家标准。

20.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汽车产品重新清理、审查的基础上,公布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技术参数更正范围和正确参数,重新核定载货汽车吨位,更正核定载质量。此项工作的具体任务时间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实施意见执行。同时,各级公安部门车管所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核对汽车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21.交通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吨位收取养路费和有关税费,对重新核定前的税费不再补缴。要完善货运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明确相应从业条件,规范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运输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监督,避免恶性竞争,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超限超载行为通报、公示和登记制度。

22.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工作要求和“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工作的原则,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交通部门要按照《公路法》的规定,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同时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超载车辆依法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对驾驶员和运输单位主管人员予以处罚。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明确政策,统一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不得罚款放行、重复处罚,同时要抓住治理重点,稳步推进治理工作。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24.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25.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审批工作,划定禁行区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同时要为民警配备防护装备。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要会同治安部门对辖区内的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排,检验后登记造册。

26.交通部门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车要求,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标准悬挂标志。要从严管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对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的汽车要限定车型、限装数量和明确外观标识,对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超载、超速驾驶和违规操作的车辆驾驶员及操作人员,要依法取消从业资格。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推广GPS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五)进一步加大对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拖拉机违法载人的管理,减少农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27.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顿行动,严格查处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存在农用车载客现象的**区、风景区、歙县、徽州区等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向当地政府汇报,由政府牵头,逐步予以取缔。要强化对国道、省道和流量大的道路管理,并逐步向其他道路延伸。各地要充实公路交警中队警力,有针对性地调整公路巡逻勤务部署,加强路面管理,同时,要协调乡镇政府参与交通安全整治,以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控。

28.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顿行动,深入乡村道路开展拖拉机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的源头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29.农机部门要在年底前对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制动、转向和操纵机构有严重隐患的拖拉机,要坚决制止其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对拖拉机驾驶员要组织进行一次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考试,对多次违法载人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驾驶考试。对发生的违章载人群死群伤事故,要通过倒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恶劣气候高速公路和山区旅游线路管理

30.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山体塌方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公安部门会同交通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限制车速、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及时有关交通管制及安全提示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制定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处置预案。

(七)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

31.卫生、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已经建立的市、县二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市、县卫生部门要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l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部门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应开放绿色通道,不得推诿、拒绝接诊,切实提高抢救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员死亡。市红十字会要加强对交通警察、驾驶员的卫生救护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应注意医疗费用的清算,维护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一)交通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2.全面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组织研究对运输企业实行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客运班线招投标的重要条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33.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监管力度,引导其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

34.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二)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监督

35.公安部门要将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及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规定企业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应当查询该驾驶员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

36.交通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过监督电话、安全监督卡等方式请乘客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通过乘客了解驾驶员途中遵守安全法规情况,发现驾驶员违法,要通报批评所属客运公司,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要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三)鼓励运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安全监管局研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系统,我市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选择部分区县开展试点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等先进技术装备,通过1—2年时间,逐步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38.市、县(区)质监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国家强制性标准在省内汽车生产企业的宣贯和督促落实工作,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的推荐性标准或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一)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39.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建立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对严重违规的企业,撤销其在《公告》中的产品,并加强国产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查处买卖、伪造合格证等行为。

40.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车辆产品公告审查制度,加强事前审查,严把车辆改装准入关。建立产品审查工作规范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强车辆产品审查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审查质量和公正性。

41.质监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动车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改装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予以查处。

(二)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42.按照商务部等9部委的联合部署和省商务厅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转入日常监管工作后,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排查非法改装企业,向社会通告,对不按规定回收解体报废车的企业依国务院30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依法理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完善机动车检验、报废制度

43.全市要在6月底前,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质监部门移交的工作,并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车管所的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监督。

4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和检测员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对检测机构实行综合治理和资格管理制度;对检测人员实施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对存在只收费不检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检测站,停止其检测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发生违规问题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45.公安部门重点检查车管所不见检测合格报告或不见车就签章等问题,并加强路面检查,对不按规定检验合格就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要严格依法查处。

46.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检验,严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发放牌证。

47.质监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严格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

(四)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流通管理,严格车辆报废制度,严密程序,强化解体

48.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及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49.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力度,坚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把假冒伪劣汽车、摩托车配件清出市场,使二手车交易、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种欺诈消费者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50.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

(1)公安部门要定期核查机动车查询库中的机动车状态信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在计算机登记程序中锁定,禁止转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2)加大强制报废的力度。对达到报废标准后一年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车辆,注销档案和牌证。对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立即注销车辆档案和牌证,强制报废。

(3)强化监督解体的力度。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4)公安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信息交换制度,定期对回收解体车辆信息与报废注销牌证车辆信息进行比对。

51.结合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分析,查摆车辆牌证、检验和报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凡交通死亡事故中涉及车辆管理问题的,公安交管事故处理部门要及时书面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督查部门汇报进行倒查。

(五)加强新车注册登记管理

52.车管所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严格按照《公告》及有关国家标准核发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

五、整顿危险路段

53.各级交通部门根据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总体安排,明确分工,对103省道、215省道、326省道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提高行车安全水平。由市公路局牵头,从今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上述公路上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连续下坡、路侧险要等行车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以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为技术参照标准,按照“经济、实用、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坚持“主动引导、突出重点、适度防护”,做到“四个结合”(结合新改建工程,结合大中修工程,结合《路容路貌整治工程技术标准》、《山区公路养护示范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日常养护工作),整体推进安保工程的实施。

54.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整治改造力度。对路堤、边坡高度6米以上和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增设防护墙(栏)和安全提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55.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对拟确定的危险路段广泛听取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加大整治力度,同时要定期通报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一些重点的危险路段还要向社会公告,并加大督办力度。

56.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时,公路和建设部门要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的建议,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六、加强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57.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把安全责任制层层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

58.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59.统筹研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研究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乡村客车标准,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二)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60.区县政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由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对各区县政府的报告做出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区县政府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要向市政府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包括工作情况、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改进意见以及下步工作安排等;每年1月7日前要专报上一年工作情况。

(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大对特大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6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政〔2003〕103号)及《关于监察机关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监〔**〕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及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及追究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62.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报告,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市政府要求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向市政府领导作出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全市。

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不含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监局对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必要时,提请市安委会对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予以“告诫”。

63.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

每年年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监察局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七、加强宣传教育

64.各级政府及公安、农机、司法、教育、宣传等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六条的要求,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尤其要在进村、进户上细化措施,以人为本,切实提高广大车主、业主、驾驶人和群众的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宣传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奋力崛起的高度,积极抓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调当地新闻媒体,注重实效,做好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和人文发展的需要。

65.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市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把《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掌握的内容,进行学习、考试;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渗透到素质教育之中;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要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

66.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宣传手段,开设《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题宣传栏目,制作高质量、人性化的交通安全电视、平面公益宣传广告予以长期宣传,营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浓厚氛围。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67.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组建义务宣传队、布置交通事故案例、全市公路主干道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

6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汇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宣传手册,教育到每个管理部门、每个运输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户和中小学生。

八、加强执法检查

(一)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69.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加强对各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责任人,不断提高执法、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执法的监督力度

70.各级政府要督促各执法和职能管理部门建立执法和管理质量考评体系,把考评结果与领导任免、单位奖惩挂勾。要在驾驶员和运输企业建立社会执法监督员制度,与相关行业或单位建立执法信息反馈制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加强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加强明察暗访,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执法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71.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执法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从严处理。同时,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通过剖析典型案件,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