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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机制
(一)当前和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鼓励全民创业,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主要目标任务是:“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7万人以上,“十一五”期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二)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就业再就业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考评奖惩机制,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评选表彰活动,营造自主择业、帮扶就业、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将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和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每年要有适当的增长。同时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坚持就业优先原则,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四)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加快发展中拓展就业空间,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制定和落实进一步鼓励、支持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紧紧围绕旅游商品、山区资源、高新技术开发大办工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园区经济,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大力发展劳务经济,鼓励回乡创业。
(六)鼓励和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各地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就业再就业基地建设,在城市规划和市容建设管理中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继续抓好市级再就业创业园建设。每个区县要建立1个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和1条就业再就业创业一条街,使其成为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的创业平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
(七)鼓励全民创业。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为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信息、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创业环境。
(八)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快劳务输出基地与输入地的市场机制、管理制度的对接,建立一批各具地方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完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三、认真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
(九)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发放和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在**国发〔**〕36号文件下发前(即**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
2.《就业服务卡》发放对象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含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简称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创业、进城求职务工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简称进城农村劳动者),可分别在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向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就业服务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
3.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制度,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政策优惠。
(十)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以及城镇其他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只要有明确的经营项目,符合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都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经办金融机构为其办理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直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以及城镇其他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给予75%的贴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25%,市、区县财政分级承担25%,展期不贴息)。
2.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根据吸纳的再就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有关财政贴息、经办**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中国人民**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发〔2004〕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切实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降低贷款成本。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优先发放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直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要及时给予发放贷款。
(十一)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就业援助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简称就业困难对象):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和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因患病、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并提供托底就业服务。
四、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十三)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开展“千人创业培训”活动,鼓励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给予规定的培训补贴。
(十四)实施技能岗位对接工程。鼓励和引导职业教育培训学校的毕(结)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市企业就业。鼓励大中专见习生到本市企业见习。鼓励本市企业对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凡上述人员到本市企业就业并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或安置、吸纳上述人员就业1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动员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筹集职业培训经费,用足用好再就业培训补贴经费、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农村扶贫开发培训经费、阳光工程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引导有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加快市级职业技能实训鉴定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十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落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必需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为广大求职者、用人单位、管理部门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建设,切实落实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确保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队伍和工作的稳定。
(十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八)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够发放的前提下,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将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十九)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重点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力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新闻曝光、舆论监督联动机制,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责任人,在文明单位、综合治理等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必要时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等为借口来免除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义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失业的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或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国家、省、市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