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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实落实县(区)的管理权限。凡省下放到县的管理权限,市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县。凡市能下放到县(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市批事项,一律不准继续审批,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一律进入市政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三级联动,限时办结,超时默认。积极探索项目代办制,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制”。
2.完善垂直部门管理体制。凡在县(区)延伸机构,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考核,事先征求并充分尊重党委、政府意见。对不作为、消极作为、乱作为等影响地方发展的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县(区)党委、政府应及时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调整。
3.减轻县(区)财政支出压力。除中央明确规定或省政府批准的规费项目外,市直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县(区)集中收费性资金。省政府未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要求县(区)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禁止和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达标升级活动。
4.加大财政支持县(区)力度。积极协助县(区)争取省财政间隙资金借款的方式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认真落实省财政对县(区)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比上年增长部分,按增长额(年增长率超过30%的按30%计算)的20%,奖励给县(区)作为发展资金的政策;积极争取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三产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逐年提升支持我市县域经济的比例。市设立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农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支持县(区)的比例,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加。
5.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在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同时,支持县(区)尽快完成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制度改革。支持**市农村合作银行、徽商银行**分行早日挂牌。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典当行、拍卖行、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积极发展“三农”保险。
6.进一步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县(区)通过安排预算资金、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和引入民间资本等多种方式,补充和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支持开发区创造条件,利用自身的资产组建担保机构。鼓励企业间开展互助性担保。改进社会中介服务,简化评估、公证、抵押、登记手续,实行最低标准收费。协调金融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分散担保风险,简化合作手续,降低合作门槛和成本,提高信用放大倍数,充分发挥担保作用。
积极推进县(区)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
7.依法保障项目建设用地。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优先保证“861”、“443”重点项目、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工业项目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鼓励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新上建设项目使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旅游项目用地实行“只征不转”。通过村庄复垦整理节省出来的土地,在保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村居民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报经省国土部门核准,节余指标可用于城镇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依法流转。
8.完善用地收费管理。规范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供地等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发[**]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耕地开垦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凡项目用地已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土地征收审批时不收取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就地缴入国库,实行先缴后分;耕地占用税县(区)级分成部分,即征退返。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9.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县(区)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享受县级待遇意见》的规定,省级开发区(含比照执行的专业园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级别可根据开发区的发展情况确定,负责人可以高配。
10.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优先规划建设,优先推荐为国债项目,优先帮助争取政策性贷款。提高城市维护费、土地出让收入等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份额。省财政设立的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11.实行入园工业项目奖励政策。凡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包括土地、厂房和生产性设备)在1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以内的,竣工投产后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投资5000万元~1亿元、项目建设周期在三年以内的,竣工建设周期在五年以内的,竣工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由开发区或园区所在县(区)财政支出。
12.加大全民创业扶持力度。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降低市场准入,认真落实我市鼓励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带头创业,参与招商引资,辞职经商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支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支持县(区)建立创业园区(基地)、中小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创业培训,扩大小额贷款发放范围和担保基金规模。对进入创业园区(基地)的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困难群体,在开业、收费、房租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13.掀起旅游发展第三次高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利用我市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品牌优势和区位优势,以提升旅游产品结构、打造知名品牌为关键,以深化改革开放、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全面加快**旅游国际化进程,力争早日把**风景区打造成全国综合竞争力最强的自然景区,把**市建设成为全国同类旅游城市综合竞争力最强的城市之一,使**真正成为“**旅游龙头、华东旅游中心、中国旅游名牌、世界旅游胜地”。
14.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以及林权制度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财力支持和动力源泉。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政[**]96号),整合资源,重点扶持省级龙头企业和我市六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建设一批旅游观光型、工业主导型、商品流通型、外贸促进型、综合发展型的小城镇。
15.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选准、配强乡镇党政正职,每年选拔一批乡镇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锻炼。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从**年起,选择100个示范村和10个社区进行试点,完善相关机制和配套政策;2008年到2010年,每年选拔1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社区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16.保持县(区)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号文件有关规定,注意提高县(区)领导班子中熟悉经济工作的成员比例。县(区)党政正职原则上要在同一县(区)任满一届,除工作特别需要或特殊情况,届中一般不做调整。
17.加大县域经济考核力度。
(1)对县(区)的考核。①对全省县域经济年度考核综合指数(或动态指数)位次前移5位以上的县,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连续两年前移5位(或一年前移10位)以上的县,除给予通报表彰外,给予县委书记、县长各奖励3万元,并在建设用地指标,市级支农资金和工业发展基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区可比照考核)。②对全省县域经济年度考核进入“十快县”的县或达到“十快县”标准的区,给予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各5万元奖励,授予“发展先进奖”称号;年度考核进入全省“十强县”的县或达到“十强县”标准的区,给予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各8万元奖励,授予“发展标兵奖”称号。③对全省县域经济年度考核位次(动态指数)后移5位以上的县,市委、市政府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后移5位(或一年后移10位)以上的县,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调离主要领导岗位或责令其引咎辞职(区比照执行)。
(2)对乡镇的考核。以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为重点,制定乡镇经济发展考评办法。年度考核综合指数和动态指数前十位的乡镇,授予“十强”或“十快”乡镇称号,对党政正职给予奖励。年度考核动态指数后移五位的乡镇,对党政正职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后移五位或一年后移十位的乡镇党政正职,调离主要领导岗位或降级使用。
(3)对市直部门的考核。以争取国家和省支持、服务县(区)等为重点,制定市直部门的考评办法,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前三名进行表彰,后三名给予通报批评。
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省县域经济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18.市直职能部门任务分解。市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进行任务分解,市直各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逐项制定具体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