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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证所有学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措施,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区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作风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凡要求在我市县城以上城市入学的农民子女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学生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不属于市中心城区和区县县城的城市户口;2、父母或监护人在本市中心城区(或本县城)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限内的暂住证明;3、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就业,其中有一方须在本中心城区(或本县城)务工就业(从事个体行业就业者需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在企业务工就业者需持有经劳动部门裁定的盖有劳动部门印章的劳动用工合同)。外出务工就业农民需由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4、农民工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的学籍证明。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民子女可持流出地的户口本、暂住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劳动用工合同、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的乡镇政府证明、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区县教育局申请安排就近入学。在市直就近就读初中的,到市直中学申请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对符合规定且就近入学的可免收其借读费。
三、各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关政策,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问题。
1、要以公办的全日制中小学作为接收农民工子女的主渠道。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从**年9月份开始可研究确定若干所学校,安排申请进城入学的农民工子女就近到学校就读,并免收借读费;而自行选择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收学校不予免交借读费。对本学期春季新进入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对上学期(2**年秋季)已进入的在校学生按照上学期的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规定办理,并执行到本学期末止,**年秋季开始执行上述第二条的规定。
2、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字(2**)24号]第十七条“年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业企业,其主要经营者可享受其子女在市内公办学校就学,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并减半收取相关费用”之规定,投资商凭年入库税金证明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安排到有关学校就读,并交纳1/2的借读费。
3、要鼓励和引导学生和家长在自愿的前提下到民办学校就读。
4、接收学校要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一样参加评优评先。
5、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要给予一定的补助。要设立援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救助基金会,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两基”复查资料建设要求,及时做好外出借读、转学学生的登记、造册、学籍保留等工作。对于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入学手续,禁止在办理转学、借读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并做好各项宣传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