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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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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现有360多万残疾人,涉及1200多万家庭人口。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力推动了残疾人事业发展。但是,残疾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法规政策还不够健全,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还难以得到满足,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参与社会生活还有许多障碍,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努力使全省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对持证重度残疾人,进行特别救助,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要认真组织实施涉及残疾人的民生工程项目,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逐步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安置和照顾好伤残退伍军人。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纳入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三、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辅助用具和康复训练等有关政府补贴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可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或参合资金。制定残疾儿童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

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优惠政策,认真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鼓励、扶持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兴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重视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推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定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政策,保障其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积极推进残疾人免费职业教育。支持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建设,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五、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

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切实保障残疾人优先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扶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监管力度。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积极落实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六、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与无障碍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并给予重点资助。优先划拨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鼓励市、县(市、区)建设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和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积极推进无障碍建设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社会福利机构、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费提供服务。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整顿清理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破坏现象。

七、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

各级残联是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应配备残疾人协理员或助理员。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应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条件具备的残联理事长可推荐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培训计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

八、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完善与残疾人就业、教育、康复等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定、修订法规和政策,涉及到残疾人权益的,要听取残疾人或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举办和参加全省、全国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重大赛事,表彰、奖励在国内、国际重大残疾人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及有功单位和人员。省、市主流媒体要开设专栏、专题节目,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将扶残助残纳入文明创建范围,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九、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和联系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