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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战略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完善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2.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对开展反拐工作所必需经费予以保障;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3.强化对拐卖拐骗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5.加强反拐机构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6.建立全市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8.加强地区间合作,有效打击跨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二、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地开展反拐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信访局、市外办、市工商局、市广电局、市民委、市法制办、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共2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市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警支队支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区、县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的反拐工作;
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区县的反拐工作;
4.积极参与、协调和推动反拐跨地区间合作;
5、组织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的力度,提高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实施反拐行动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行动措施
(1)认真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为加强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及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市法制办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2)认真贯彻落实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和意见,准确适用法律。(市法院负责,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配合)
(3)在全市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广电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4)各级、各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必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局负责)
(5)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市公安局负责)
(6)在全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市公安局负责,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7)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省际合作等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省拐卖妇女儿童的发案数明显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和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市综治办负责)
——贯彻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市扶贫办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市民政局负责,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联配合)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市司法局负责,市法院、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市教育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妇联配合)
——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配合)
(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努力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市妇联配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广电局、市工商局配合)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市综治办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区、县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公安局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配合)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各部门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市公安局负责)
——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查询和跟踪作用,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信息。(市人口和计生委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教育局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市民政局、团市委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卫生局配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市司法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市民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市民政局负责,市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少年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配合)
——对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经有关部门同意其在现居住地生活的,落实其婚育情况,将其列入常住人口计生管理工作范围。(市人口和计生委负责)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市民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市民政局负责,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民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市卫生局负责,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
(五)加强国际合作
1.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反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加强国际合作,加大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
2.行动措施
(1)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市公安局负责,市外办、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2)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市公安局负责)
(3)切实做好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工作。
——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对国际、国内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市司法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加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市公安局负责)
——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4)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国际交流,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我市应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市公安局负责,市商务局、市外办配合)
四、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及《工作方案》的实施。各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年度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经本级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年度反拐工作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三)综治部门把反拐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围绕反拐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地区,实行领导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
(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反拐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