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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
(一)管理要求
城市市区、近郊区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农民零星建房。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民应到规划的农民新村或指定的区域按要求建设。确属危房只能原地改造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用地要求,不能满足规划条件的,只允许原规模恢复性修建。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或规划的农民新村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及住房的;
2、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3、扶贫搬迁的;
4、原宅基地和住房面积户平未达到法定标准不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2、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3、将户口迁入本地的“空挂户”(空挂户指非正常外迁入户口,无承包集体土地);
4、需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
5、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用地指标及建房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5平方米,1人的户可按2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户按5人计算,且每户最多不超过125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5平方米。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按建筑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四)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农民因继承房产拥有的闲置宅基地或举家搬迁腾出的宅基地和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以拆除,退还土地。集体土地及其上附属物不得买卖和转让。
(五)办理程序
1、农民新村建设的审批程序
①选址:县规划和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实地踏勘,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②规划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③办证:县规划办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进行初审并报县规划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建房管理,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2、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参照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一)管理要求
1、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居民零星建房,其原有的零星住宅用地由政府协议收购或置换后,纳入土地储备中心管理,该土地原使用权人可以在规划的个人建房区内购买或置换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符合条件的也可按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2、城市规划区居民只能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上按程序审批后修建住宅;属划拨土地的,只能由划拨对象用于修建自用住房,不得擅自买卖和转让;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和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
3、城市规划区居民修建住宅必须符合规划技术要求,满足消防、采光、通风等规划技术条件,不得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在征求相邻住户的意见后,参照周边相邻住宅的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进行建设。
4、属危房(取得有资质鉴定机构D级危房鉴定,下同)改造的必须满足规划技术条件,不满足规划技术条件的,只能原规模恢复性修建。
(二)办理程序
1、居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使用面积、原有房屋面积等基本情况。公示期内有举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经查证核实的将不予申报。
2、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先报经乡镇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再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意见。涉及林地、河道、公路等的,还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县规划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依法审查并报县规划专业评审委员会审定,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县国土资源局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用地手续。
5、居民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手续后,县规划办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上(建房在三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按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县规划办根据居民申请,派人现场放、验线。
7、房屋竣工后,县规划办应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惩违法建设行为
县规划和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个人建房执法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房屋私下交易偷逃国家税费行为。对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违法建房,在城市建设拆除拆迁时,依法不予任何补偿。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居民小组要积极配合县规划和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大对个人建房的执法核查力度,摸清个人住房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规定,向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农(居)民批准建房用地、提供虚假证明、违反审批程序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