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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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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意见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企事业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形成较大的压力。为做好我乡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按照新一轮平安建设的部署要求,以加强调处中心自身建设为根本,不断完善大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以优化“五调对接”为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以巩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为关键,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以推进教育培训为抓手,不断提升调解队伍素质,着力在做实、做大、做强、做优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大调解整体工作水平,确保矛盾纠纷受理率100%、调处成功率98%以上,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确保我乡“三无”(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事件、无越级上访)工作目标实现。

二、强化组织领导,提高运作水平

1、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乡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乡长**志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白绍轩为办公室主任,学校、医院、信用社、兽防站、乡级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村、各单位、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2、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大调解工作,把大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法治**”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及时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认真负责做好调处化解。坚持“及时排查、及时调处、工作在前、预防在前”的原则,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各级调解组织要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从维护稳定的高度,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3、一步强化自身建设。采取“调整、充实、提高”的办法,重点解决基层调解人员业务欠强、协调水平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等问题。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要求配好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调解工作,并不断改善办公装备设施,确保排查调处工作有序、高效运作。

4、一步强化教育培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升调解员特别是一线调解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实务、岗位技能等综合素质,推进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甘于奉献的一流调解员队伍。实行调解员任前培训、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相结合,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通过课堂授学、业务研讨、观摩庭审、案卷评比等多种形式,利用民调主任工作例会,开展有关调解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由乡调处中心负责落实。

5、进一步强化管理指导。乡调处中心要积极发挥调处与管理的双重职能,具体负责全乡范围内大调解工作计划部署、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充分行使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调处调度、督查督办、一票否决建议等权力。把重点逐步放到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对村、事业单位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上,不断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水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关注热点矛盾,创新调处机制

1、探索建立医患纠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调处新机制。针对医患纠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整合资源、整体联动,探索“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文教卫生、司法部门业务指导,法院、检察、公安、调处中心等职能部门整体联动”的医患纠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调处工作的新机制。

2、劳资纠纷的调处力度。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资纠纷将有大幅度上升之势,调处的难度也已有所加大。重点加强私营企业法人和员工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积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对100人以上企业的调解组织的指导管理,使其切实担负起内部矛盾纠纷调处职能,提高企业自身调处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稳定、促进发展。

3、重视环保纠纷的调处工作。环保纠纷具有群体性、影响大的显著特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信息互通和纠纷联排联调制度,重点研究源头预防的措施,努力减少环保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创新调处机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及时平息事态,稳妥处置,努力达到“少发生环保纠纷,有了纠纷能及时调处”的良性态势。

四、深化对接机制,增强整合力度

1、全面深化“公调对接”机制建设。建立公安机关与调处中心案件移送、信息互通机制,乡调处中心与派出所、警务站与村居调委会三个不同层面的有效对接。强化矛盾纠纷定期通报制度,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趋势,研究处置对策。完善派出所、乡调处中心矛盾纠纷移送制、联调制。探索建立派出所与村居调委会联防联调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力争做到矛盾纠纷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及时妥善化解在基层。

2、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在依法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涉检信访息诉和解”、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民事申诉执行和解”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工作,把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多发性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部分过失犯罪案件作为调处的重点。同时,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和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获得赔偿后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刑事案件,探索通过调解或和解来结案,扩大调解结案率,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借助人民法院其法律知识人才优势和审判资源优势,加强对调解业务的指导。进一步健全优化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充分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纠纷,畅通诉调对接绿色通道,畅通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为实现大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4、建立“纪调对接”、“信调对接”机制建设。在深化“三大对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纪调对接”、“信调对接”。通过对接机制的深化,真正实行化解矛盾纠纷资源的再整合、调解职能优势的再联合、调解合力的再聚合,促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分流,实现乡调处中心与纪委、司法法律援助部门职能优势的互补,进一步提升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

五、着力基础建设,优化运行质态

1、规范接访受理制度。乡调处中心要确保有人接待、有人受理,有人调处。规范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回访等运作程序,严格依政策、按法律、照程序调处矛盾,确保调处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高效运行。进一步完善庭式调解的程序性规则,提高庭式调解的质量与效率。矛盾纠纷必须做到一案一档,资料齐全。

2、完善领导带班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带班方式以能满足群众需要和解决具体问题的原则灵活掌握。领导带班接访情况要记载健全。乡党政领导要亲自过问突发性矛盾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明确包干责任人,落实调处措施。

3、严格排查预警制度。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网络建设,完善自下而上的层层排查、突出重点集中排查、抓住苗头超前排查、严格制度定期排查的“四排查”工作制度。坚持乡农村工作片每周一次,村、企事业每月一次,敏感时期、重大节会集中排查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做到平时信息“按时上报”,敏感信息“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紧急上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好分析研判,逐一落实调处责任人、制定调处方案,对可能引发民转刑和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做到“三个不放过”,即纠纷不解决不放过、发现新问题不放过、当事人不满意不放过。

4、强化矛盾调处制度。对排查出和接访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要严格落实好“三定一包”(定调处责任领导、定调处责任人员、定调处时限,包调处成功)措施。情况复杂、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的矛盾,由乡调处中心直接受理调处,集中攻坚。对涉及面广、易激化和久调不决、调处难度大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的群体性纠纷,及时上报,由上级领导直接将调处责任分解到乡分管领导具体牵头负责。积极提高调解的社会效果,扩大大调解的影响力,营造“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工作氛围。

5、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乡每月召开一次乡调处中心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会议交流阶段工作情况、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态势、调处方案和部署下阶段工作。

6、加强听证对话制度。从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纠纷入手,进一步规范听证对话内容、方式和程序,努力提高组织水平和实际效果。真正发挥听证对话在沟通感情、增进理解、预防矛盾、化解纠纷等的特殊作用,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六、严格考核督查,提升工作绩效

1、加大考核力度。围绕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下降率、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化解率、层层建立矛盾调处工作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相关考核方法,量化、细化、实化考核指标,实行捆绑考核、综合评价,确保考核到位、有力有效。

2、加大督查力度。乡调处中心要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指导,抓好重点工作的推进,抓好调处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抓好大调解工作的平衡发展。对大调解工作比较滞后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督查指导,重点帮扶。乡调处中心加强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掌握基层真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因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力或隐瞒情况,而发生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党委政府并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总之,我乡要把大调解工作作为每年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开展各种形式的评比表彰活动,大力宣传表彰奖励大调解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确保我乡无民转刑案件、无越级上访、无群体性事件发生。

**乡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