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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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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实施意见

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省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文化产业是推动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非公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利于营造文化产业领域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健全我省文化产业的市场机制;有利于逐步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有利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增强我省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对于多元化、多渠道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逐步加大文化市场的开放力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三、大力营造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良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认真贯彻和落实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和法规。对过去颁布实施的不利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和规定,要进行认真清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权继续有效。国家明确规定限制和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坚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坚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给予积极扶持,促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尽快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

六、依法加强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监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强化服务意识,着力做好宏观调控、社会监管、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依法行政。要积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通过依法监管,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人才交流、技术政策咨询、项目培育、银行信贷和担保等多种社会服务体系。要提高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制止乱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和强行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

七、加大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经常研究解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把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发展改革、国资、财政、人事、国土资源、文化、建设、教育、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八、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在引导规范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将不宜由政府行使的管理职能下放给相关行业组织。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实行行业自律,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建立文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运转效率和服务质量。

附:河北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指导目录

二○○五年六月六日

河北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指导目录

一、新闻出版业

1、鼓励类

图书批发、零售,报刊批发、零售,音像制作,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知识产权服务(版权服务、版权鉴定服务、版权咨询服务、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服务、版权贸易服务、其它版权服务)。

2、允许类

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明信片及其它集邮品印刷、广告宣传品印刷、扑克纸牌等文化产品印刷),记录媒介的复制(音像制品的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复制、与文化有关的软件复制、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复制、其它与文化有关的记录媒介复制),空白录音带、空白录像带、空白软磁盘、空白光盘、空白唱片制造,其它各种与文化有关的信息化学品制造,可录光盘(空白)制造。

3、限制类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以及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等领域的国有文化企业,但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4、禁止类

通讯社,出版社,报刊社,报刊版面经营,新闻网站,书报刊进口。

二、广播电影电视业

1、鼓励类

除新闻宣传外的广播节目制作、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设备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数字电视产品制造(传输设备、机顶盒、数字彩色电视机制造)。

2、允许类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制造,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广播设备、专用电视设备、电影设备、广播电视卫星传输设备批发)。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3、限制类

有线广播电视传播务,无线广播电视传播服务,卫星传输服务(卫星广播和卫星电视传输、直播、覆盖服务,卫星广播和卫星电视接收服务,卫星广播和卫星电视监测服务)。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以及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但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4、禁止类

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经营;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三、文化艺术业

1、鼓励类

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教育与培训,艺术表演场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国有文物博物馆除外),展览馆,图书馆,群众文化活动,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性社会团体(与作家、记者、艺术家、演员、出版、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历史、考古有关的社会团体,其它与文化有关的社会团体),其它文化艺术;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游戏、办公、图形、多媒体软件服务,其它与文化有关的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文化艺术制作、艺术鉴赏软件服务,其它与文化有关的应用软件服务);文化艺术经纪,商务服务(模特服务、个人经纪、大型活动商务服务、票务服务),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贸易经纪及(文物、古董、艺术品拍卖活动,其它文化物品拍卖活动),广告业;其它专业技术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美术图案设计、展台设计服务,其它与文化有关的设计服务);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2、允许类

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互联网出版业务;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室内及其它娱乐活动,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歌舞娱乐场所,电影发行、放映;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用品制造,乐器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电影机械制造,工艺美术品制造(雕塑工艺品、金属工艺品、漆器工艺品、花画工艺品、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抽纱刺绣工艺品、地毯、挂毯制造,其它工艺美术品制造),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工艺品、美术作品、各种收藏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3、限制类

烈士陵园、纪念馆,档案馆;大型主题公园,高尔夫球场。

4、禁止类

国有文物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