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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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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0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清洁生产的意义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实施清洁生产对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促进企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我省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行清洁生产是改善我省环境质量的客观要求。由于一些工业企业仍旧沿袭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发展模式和“先污染、后治理”的防治方式,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出了环境的承载能力;城市大气环境处于较重污染程度,11个设区市有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水体污染严重,57.2%的河流断面处于重污染状态,15.8%的近岸海域为中度和重度污染;电磁辐射、居室污染和蔬菜、粮食作物的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等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实施清洁生产有利于污染防治由传统的末端治理转变为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的全过程控制,从而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推行清洁生产是缓解我省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我省人均资源相对匮乏,人均水资源量311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远低于国际公认的500立方米严重缺水线;*年能源缺口达50%;人均矿产资源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7%,在全国居中下水平。同时我省企业消耗水平偏高,能源、原材料费用约占产品成本的70%左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9%,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远高于国际先进水平。推行清洁生产有利于由过去的大量消耗资源(能源)转变为综合利用资源、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推行清洁生产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与环境相关的绿色贸易壁垒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在WTO新一轮贸易谈判中,环境问题将成为焦点之一。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不仅要求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符合环保要求。只有实施清洁生产,提供符合环境标准的“清洁产品”,才能避免绿色贸易壁垒对我省出口产品造成影响,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工作思路、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思路: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依法促进和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把推行清洁生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相结合,促进我省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年、2010年,全省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00年降低15%、20%以上,二氧化硫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0年降低15%、35%;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分别达1.87和1.78吨标煤,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分别达76%和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50%、55%以上;

———到2010年,推广100项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培育100家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冶金、建材、医药、轻工、化工等重点行业60%以上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为特征的新型工业化格局;以质量效益为重点,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产品优质安全为特色的新型农业发展格局。

(三)主要任务:

1、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促进局)要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本地区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实施方案的进度安排,以及优先实施的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和重点企业名单。

2、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和强制审核制度。

①将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清洁生产潜力大的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的重点,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保局共同确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并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省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检测系统。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②凡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潜在产生有毒废弃物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省排放标准及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申请使用环保产业(节能)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环保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③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省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组织制定。

3、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促进局)、环保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促进局)会同市环保局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的名单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将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中的典型企业,作为我省示范企业加以推广,带动全省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

4、重视生态建设,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坚持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推广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发展节水型产业;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并同步实施。加大冶金、电力、化工、纺织、造纸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力度,不断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防止水体污染。

逐步扩大清洁高效能源的利用。积极扩大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5、逐步拓宽清洁生产领域。在抓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同时,要将清洁生产的理念和实践扩展到农业、建筑业、矿产资源开发和服务业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农业。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建立“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生态良性循环的农业体系,积极探索物质循环、能量多层次综合利用和农产品系列化深加工的农业技术和模式。大力发展种、养、加结合、资源高效利用的生态农业。因地制宜,全省分区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区,重点支持观光农业、旅游农业、微生物农业,建设农业生态园区,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建筑业。推广环保、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改善现场管理,加快建筑业清洁生产步伐。

———矿产资源开采业。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矿和伴生矿,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和利用,推广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服务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要积极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技术和设备,使用清洁洗涤剂和清洁燃料,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加快城市生态建设步伐。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要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区域开发等规划,制定有利于促进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环保局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选择技术实力强的技术机构作为我省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单位,受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保局等部门委托制定全省清洁生产技术指南、指标体系,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依据;向社会和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与推广、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依靠技术进步,提高清洁生产整体技术水平

1、各级发展改革(工业促进局)、科技、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调整产业及产品结构,推广无污染、少污染的高新技术和节能(水)技术及工艺,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①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②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进行技术改造。③认真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优先安排采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严格把关,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

2、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制定科技开发计划中应将清洁生产作为优先发展领域,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产品的研究、开发,积极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和废物再生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拓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技术途径。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引导科研院所开发适合我省省情的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我省清洁生产的总体技术水平。

(三)强化环境管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将清洁生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未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2、将推行清洁生产与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取得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应制定实施清洁生产的方案。

3、将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结合。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为基础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总量的依据。对没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排污总量的核定,应比照同类型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

4、逐步建立废弃产品、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进行回收处理。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应对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社会公布。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环保局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按规定期限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四)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省级环保产业(节能)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产业结构调整贴息资金应优先支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财政支持,建立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2、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实施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生产(或使用)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认定(确认)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可以享受国家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外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3、加大对清洁生产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工业促进局)、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支持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治工业污染的清洁生产项目。

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污染防治项目以及企业采用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清洁生产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贷款,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或担保支持,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鼓励企业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工艺和设备。

4、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在我省冶金、轻工、建材、电力、医药等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行业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清洁生产企业,并在全省推广。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省科技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5、营造有利于推行清洁生产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带头绿色消费。政府采购应将满足要求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优先纳入采购计划;鼓励企业、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宣传培训,培育全社会清洁生产理念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培育全社会清洁生产理念;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对工程设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清洁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教育部门要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培育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