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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35号),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行聘用制度的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
目标要求:从现在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每年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不低于本市、本部门、本系统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力争在5年内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聘用工作制度,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
实施范围: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要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二、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
(一)科学设岗。岗位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要素。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专业技术岗位,要根据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管理岗位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对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工勤岗位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要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真正实现动态化管理。
(二)竞争上岗。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一般要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办法,确定人员工作岗位。聘用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竞聘。面向社会竞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实行竞争上岗后,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按其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据单位的岗位需要,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其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等,按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在聘期内有效。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高聘。其中管理人员低职高聘的,须按拟聘职务管理权限事前报主管部门备案。竞争上岗要严格按照公布空缺岗位,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体研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签定合同等程序进行。
(三)公开招聘。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涉密岗位和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以实行人事,委托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四)合同管理。事业单位的原有和新进人员都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双方根据自愿原则续聘或不再续聘。聘用合同使用省里统一制作的聘用合同文本。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定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原有职工首次签定聘用合同和续签合同的,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不再约定试用期。其他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对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保持已有政策不变,凡未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的,应及时更换规范的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的起止时间不变。聘用单位与应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五)严格考核。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办法,以岗位职责和年度或聘期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三、健全配套措施
(一)严格执行解聘辞聘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解聘辞聘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聘用合同解聘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聘用合同辞聘。
(二)切实做好人员聘用争议的处理工作。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共同遵守聘用合同的约定内容,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聘用单位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受聘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受聘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对聘用当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及时进行沟通。经协商沟通仍解决不了的,当事人可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人事仲裁制度建设,健全组织,充实人员,及时公正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老人老办法”就是,对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原有的固定制身份人员中的落聘、待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转岗聘用、参加培训等办法,妥善安置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内。“新人新办法”就是本实施意见实施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原招收的合同制人员,严格执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确定续聘或不再续聘。不再续聘的,可通过多种渠道自主择业。
(四)认真搞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要认真落实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要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
(五)要认真落实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各级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为受聘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里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部门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追究责任。各级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规划和协调工作,对本行业内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负总责。各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由人事、纪检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会(职代会)代表组成聘用工作组织,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聘用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聘用制度的长期运行机制,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程序,坚持原则。人员聘用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是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二是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三是应聘人员申请应聘。四是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五是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六是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七是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要实行回避制度。
(三)积极推进,稳步实施。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不断提高群众对改革的知情程度和参与程度,确保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