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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49号)要求,为促进我省连锁经营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发展连锁经营的主要任务
(一)不断扩大连锁经营的领域和范围。在继续大力发展日用工业品、食品等连锁经营的基础上,在医药、农资、图书报刊、电信、石化、烟草等领域,推行商品或服务的连锁经营;在汽车销售、商品租赁、房地产中介、软件开发、教育培训、旅游以及餐饮业特别是中式快餐等新兴服务业中发展连锁经营;围绕开拓农村市场,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引进新型流通业态;鼓励工业生产企业利用、整合自己原有的销售渠道、经营网点或与流通企业联合,发展连锁经营。(二)积极促进连锁经营业态结构的合理化和多样化。大力发展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超市,努力提高生鲜食品经营比重;积极发展具有综合化服务功能的便利店,积极探索便利店在不同地方的经营发展模式;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发展符合国情、省情、市情的现代大型综合超市;大力发展有特色的专业店和专卖店;推进传统百货店利用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进行改造和功能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大卖场和仓储式商店。
(三)深化企业改革,积极培育一批大型连锁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连锁经营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经营主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国有、集体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发展连锁经营。鼓励连锁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直营连锁网络,或者通过商品、品牌、商号、配送、管理、技术等联结方式发展特许经营网络。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连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对通过兼并、收购等发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对资产质量好、经营机制规范、成长性强的连锁经营企业,要鼓励其上市。
(四)加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的比例。大型连锁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合理确定配送中心规模,建设安全可靠、高效率的配送体系。积极发展社会化物流配送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物流资源,通过资产联合、重组和专业化改造等途径,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封锁,满足各类连锁企业的需要,形成社会化的高效运转的配送网络。
(五)加快连锁经营企业扩大对外开放的步伐。连锁企业要积极引进和吸收国际先进的连锁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全面提高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吸引国际、国内著名的大型商业企业来我省投资连锁超市,3年内力争达到2—3家。
(六)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中介组织。为适应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要积极发挥行业中介组织在沟通、协调、服务、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行业中介组织要广泛联系广大连锁企业,为提高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二、大力消除影响连锁经营发展的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
(一)简化连锁企业工商登记手续。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之外,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二)实行统一纳税办法,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内统一缴纳增值税。市、县(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县国税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县(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连锁经营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不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经省国税局批准,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省财政厅以及各市财政局要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使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三)对连锁经营企业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为支持连锁企业加快发展,各级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对连锁企业升级改造进行适当支持。各级金融部门也要加大对连锁经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连锁企业改造、扩大网点和购置设备所需资金,在企业自筹和有关方面支持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商业银行按贷款条件优先贷款。对连锁企业发展便民连锁店、连锁超市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在企业正常需求范围内,各商业银行依照信贷政策,按贷款条件积极予以支持。对开办的以经营粮油、蔬菜、食品、副食品为主,兼营日用小百货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便民连锁店、连锁超市等,其网点扩建改造所需贷款利息,有条件的地方,同级财政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四)支持连锁企业制度创新和扩大规模。属于国有性质的连锁企业,如选择我省辖区内国有商业企业作为连锁经营对象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以支持企业利用管理、技术、资金、市场等优势进行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努力实现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在国有流通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或置换国有产(股)权。在企业改组中,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中小流通企业改制或出售后实行连锁经营的,出售价格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推动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
(五)围绕连锁经营相关业务,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六)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严格收费管理。各级工商、环保、质检、城管、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积极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要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连锁企业引进厂方代表进店,出租柜台产生的经营行为,由连锁企业自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七)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连锁企业送货车辆通行、连锁店前车辆存放以及经营场所治安等问题,有关部门要本着方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原则积极协调解决,为连锁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切实加强对发展连锁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连锁经营是我省推进流通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努力将有关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各级领导要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各有关方面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扩大对这项工作的宣传推介,帮助企业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要积极帮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连锁经营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其营管理水平。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更加符合本地特点的扶持措施,并着力抓好1—2个示范店、样板店,不断总结经验,带动面上的工作。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显著提高我省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