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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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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实施意见

为落实《*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高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水平,促进污染减排工作的开展,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快发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事业

(一)到*年底,《*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建成投入运行的不低于50%。全省污水处理率大于70%,沿海城市大于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所有设市城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设计能力要求。

(二)到2010年底,《*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各市、县(市)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力争项目提前建成,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70%。建立以“成本+合理利润”为核心的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新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90%以上。

二、创新机制,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创造基础条件

(一)落实现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年底以前,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必须按要求对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开征污水处理费,其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所有批准立项或核准及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设市城市、县城必须按要求对在城市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外地进城人员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统一按收费幅度的上限确定收费标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达到2元/月·人。

(二)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各设区市要加快建立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的激励机制,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对污水、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可以实行提取1%-3%的代收手续费等优惠政策。改革现有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可采取垃圾处理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收费办法,单位承担部分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工资中代扣。凡不改变收费性质、收费率又达不到规定目标要求的,当地财政部门必须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可运行的最大能力核拨运行费用。

(三)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补偿机制。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能够补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和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对产生污水、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促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加快建立有利于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资源化。各级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建设以及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低和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年底要出台新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四)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垃圾处理投融资体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引进外资、充分利用国内银行贷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积极争取国家环境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有土地收益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发挥政府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的调控作用,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和市场化进程,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探索独资、合资、股份制、BOT等多种投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吸引外资和银行贷款。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

(五)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改革。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4〕33号),积极实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在污水、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的前提下,于*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合资或租赁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三、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加快落实《*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有关市、县(市)要切实把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审批或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时设计,配套管网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年底以前全部完成《*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60%以上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开工建设。

(二)强化在建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照污水、垃圾处理工艺流程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必须做到配套管网工程先行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把各类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确定中标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突出抓好施工图审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环节,切实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保证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快速高效建设。*年底以前在建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50%以上建成投入运行,*年底要全部建成投入运行。

(三)加强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和污染物排放信息通报制度。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年底以前完成城市配套管网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不能达产达标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达产达标运行,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各污水、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加强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运行效率。

四、加强领导,确保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调度和督导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运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关,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和建设部门研究制订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达标排放,确保已运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

(二)强化监管,协调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省政府将定期组织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物价和审计等部门对各市、县(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没有达到要求的市和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申报国家补助资金;对不落实项目建设,不落实收费政策、设施建成无故不运行或实际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公开通报,限期整改,环保部门暂停审批该地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部门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确保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十一五”各项指标的实现。

(三)注重总结,稳妥推进。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以价格改革为核心的污水、垃圾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推进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既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又是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改革和推进过程中,既要加快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积极稳妥推进;又要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事业良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