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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行为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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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行为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为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就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着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清理收费、基金、集资等项目,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以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集资、保证金,摊派等。清理规范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停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三、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取消或停收;已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予以停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重复设置的予以归并;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

(二)政府性基金。凡国家财政部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停征。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凡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的,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带有地方保护和歧视性的,利用行政权力、特殊地位或管理优势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凡按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标准偏高的,予以降低;重复设置或多家交叉收费的,予以调整归并;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收费行为,予以纠正;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指定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依托政府行政手段实施并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行为,予以清理整顿。

(四)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各种摊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规定之内的集资、保证金项目,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取消、归并或降低标准。以集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纠正。

四、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5日前)。制订下发全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以及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三个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会议,统一思想,全面部署。各级各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研究落实措施,认真安排部署。同时,利用舆论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清理规范收费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至4月10日)。省、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和各种摊派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大力整改纠正违规违纪、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收费行为。省、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收集、汇总清理情况,组织初审,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清理情况和拟保留项目。各级各部门研究清理情况,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等具体意见,形成专题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政府部门3月26日前完成,设区市政府部门3月31日前完成,省政府部门4月10日前完成。

(三)集中审核阶段(4月11日至5月15日)。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物价、民政、法制、纠风等部门,集中审核各部门清理上报的项目,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等具体意见,并提交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县级4月20日前完成,市级5月5日前完成,省级5月15日前完成。

(四)研究批准阶段(5月16日至6月10日)。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办公室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审核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各级政府研究批准领导小组提交的清理规范意见。市、县两级将清理规范结果和拟保留项目报上一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最后,各级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结果和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接受群众监督。县级5月25日前完成,市级5月31日前完成,省级6月10日前完成。

(五)完善制度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边清理边整改边健全制度的要求,认真疏理本级、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基金、集资、保证金、摊派等收缴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总结清理规范工作,市、县两级向上一级作出清理规范工作专题报告。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抓好源头治理和机制制度改革,从强化依法收费意识、建立合理收费机制、推行集中统一收费、监督收费行为、处理违规收费行为等方面研究治本措施,以省政府名义下发《河北省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推动全省收费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要认真把握清理规范原则,既要体现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进行清理审核;又要体现合理性,真正按照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整改纠正。各级要抓住集中审核这一关键环节,对照原则要求,认真把关,仔细审查,拟保留的项目要一项一项地研究通过,该取消、停收(征)的项目坚决拿掉,该降标、归并的不搞特殊、不得变通,确保清理规范工作不走过场。

(二)全面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项目,要逐条逐项地清理项目审批的机关、执收的主体和收费的依据、标准、范围、金额等情况,并进行全面的规范,做到不漏一项,不留余地,最大限度地减少收费。

(三)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层层负责,主要抓好本级各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各执收主体谁收费谁清理上报项目,各部门谁主管谁负责,财政、物价部门谁审批(报)谁审核,各级政府哪级研究批准的项目,哪级负责规范落实。各级各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条块结合,明确分工,齐心协力,务必抓出成效。

(四)加强督查。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民政、法制、纠风等部门组成督导组,有重点地抽查本级三分之一的部门落实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各级要全面公开清理规范的项目、程序、结果等,接受社会、企业和群众的监督。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要严厉查处各种乱立项、乱收费案件,确保圆满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六、组织领导

全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监察厅牵头,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省政府成立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纠风办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的负责人组成,集中办公,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抓好具体工作协调和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为:(一)省财政厅牵头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为工作,主要负责相关工作安排部署和检查指导,审核省、市两级清理规范结果及拟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二)省物价局牵头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工作,主要负责相关工作安排部署和检查指导,审核省、市两级清理规范结果及拟保留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省民政厅、省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配合。(三)省政府纠风办牵头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行为工作,主要负责相关工作安排部署和检查指导,审核省、市两级清理规范结果及拟保留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四)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起草《河北省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指导意见》,主要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审核规范收费行为的相关文件。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重点工作指导。(六)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宣传一批好的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清理规范收费行为的强大声势。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保证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