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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意见汇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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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意见汇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农村公路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二)区、县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协调、指导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稳定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筹集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提高财政保障水平。

村道日常养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和订立村规民约的办法多渠道妥善解决。各级财政根据村民筹资筹劳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补助。村民委员会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区、县财政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定期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四、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稳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合理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对路面等级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农村公路养护,可通过竞标等方式,选择有一定资质的单位养护。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养护运作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

(七)农村公路养护应按照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道路及设施完好,行车通畅。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规范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八)养护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工伤保险。

(九)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十)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标准统

一、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地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五、加强路政和应急管理,确保公路畅通安全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指导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新晨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可委托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

(十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设施。

区、县交通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监控预警,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组织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十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考核机制,加强对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督办检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评定,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3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