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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公证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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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公证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的监督指导,保证公证质量,有效调动公证处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感,促进我县公证事业进一步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相关规章、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局”)就公证处的人事、业务、财务、资产、考核等事项制定实施意见。

一、人事监督

1、公证处的性质分类按照国家相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政策确定。

2、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按照《公证法》规定选聘并由县局核准,因工作需要,公证处可增设副主任。

3、公证处事业编制人员调出、调入、辞退等需向县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局党组决定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其他编外人员的聘用、辞退由公证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招聘,报县局备案。

4、公证处应按照要求组织政治和业务学习,开展公证员执业道德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

5、公证处的党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生活正常,定期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并积极完成县局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6、公证处应健全处务会议制度。处务会议由全体公证员或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处务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业务监督

7、公证处应当及时、真实的上报月、半年和全年业务收入报表。

8、公证处应完善公证事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9、公证处应完善收结案审批登记制度,对重大或者疑难公证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10、公证处应当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公证,确保当年办证质量合格率在99%以上,全年无假证,错证率控制在0.1%以内。

三、财务监督

11、公证处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接受县局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与监督,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缴纳税金和费用等。

12、公证处应按照公开的公证服务标准实行统一收费。严禁公证人员个人私自收费,公证处的一切收入都必须按规定统一入账,严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

13、公证处应健全内部核算制度,全额提取各类公证风险赔偿基金,建立员工奖励、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参加并缴纳养老、医疗、公积金等各类社会保险和保障费用。

14、除税金、协会费用和各类公证风险赔偿基金(含公证责任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办公经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开拓费等费用应做到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业务总收入的30%。

15、当年度包括税金、费用、工奖分配在内的各项实际支出后,公证处应有节余,确保公证事业后续发展所需的积累。

四、资产监管

16、公证处的资产属于国有和公证处所有。

17、公证处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处置固定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18、公证处应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五、年终考核与工奖监管

19、县局对公证处实行考核。县局将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每一年度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对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及时反馈考核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0、公证处实行工奖总额控制。公证处全体工作人员(含编制内人员和编外人员)年终可分配工奖(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福利等)总额按公证处业务总收入的35-40%计提。

21、公证处应当对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并制定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确立年度总体工作思路和各项工作具体目标任务,明确内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办法,并于三月底前报县局备案。

22、公证处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县局提交公证机构和负责人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县局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本实施意见对公证处进行考核(以百分制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及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凡当年公证处内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公证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投诉,经查实后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考核结果直接为不合格。

23、公证处应在县局进行考核后,根据年度业务收入、县局考核结果和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提出年终可分配工奖总额和内部分配方案,书面上报县局。未向县局上报分配方案擅自分配的,下一年度不得实施分配。

六、其他

24、本实施意见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25、本实施意见由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