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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公证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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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公证工作意见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民商事活动及矛盾纠纷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监督,但由于一些民商事活动行为不规范,造成问题隐患不断出现,进而出现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有的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合同(协议)主体违法或内容审查把关不严,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有的承包合同没有做到公开、公平竞争承包或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采取暗箱操作,造成程序不合法,合同(协议)内容不够完善,给集体造成了损失,使承包户的早期投入无法收回;还有的农村干部在集体资产使用处理上违规操作,不透明、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一个主要原因是合同(协议)内容不够规范,缺乏有效法律监督和审查。公证制度作为我国司法证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公认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工作在规范经济关系和民商事行为方面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能够有效的推动新农村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健全和推进公证制度,保障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效率,从源头上疏导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依法调节社会关系、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明确以下事项要办理公证:

一、乡(镇)工业区及村集体财产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包括:闲置厂房、场地租赁,农机、水利设备设施承包、租赁,公益田、“四荒”地的承包等;

二、城镇房屋拆迁事项。包括:拆迁项目立项前征求意见的现场监督,拆迁“公告”的张贴行为保全证据,评选“评估机构”的现场监督,入户调查、评估行为的证据保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评估、听证、答辩等文书送达行为保全证据等;

三、征地拆迁补偿;

四、国有、集体资产确权协议,国家、集体所有资产拍卖、转让合同(协议);

五、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六、抵押贷款和担保借款合同;

七、债权催收通知的送达保全行为;

八、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的送达保全行为;

九、其它依法应当公证的事项。

各乡(镇)工业区、县直各单位在订立合同(协议)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和完善合同(协议)内容,切实加强与县公证处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公证机构积极办理各类公证事项,形成公证服务县域经济、民生和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合力。要结合建立农村财富积累机制和加强阳光政务的要求,切实结合城镇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的需求,切实运用好公证法律服务手段,激活社会生产力,促进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