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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土地集约利用,确保用地计划向新兴产业项目、大项目倾斜,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培植和壮大地方税源经济,现就2011年工业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业项目用地的准入范围
申请工业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省重点新兴产业及我市产业导向;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要求;
(四)符合环保、节能和安全要求;
(五)新增注册资本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少于20%;利用外资的项目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美元,首期到账不低于200万美元;
(六)具备公司制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工业项目用地的程序
申请工业项目用地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编制项目汇总表,并就有关手续办理情况分别与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住建局、规划局等部门对接核实;
(三)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对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讨论会办,经会办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工业项目用地挂牌价标准
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出让统一按照11万元/亩的价格进行挂牌并进行结算,需调用其他乡镇增减挂钩指标的,挂牌出让价增加1万元/亩,用于对调出乡镇的奖励。工业项目用地挂牌需提供厂区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建设
申报工业项目用地的乡镇政府(开发区)要大力协助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程。对获批准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的应在10个月内建成投产,亿元以上的应在15个月内建成投产。项目批准后,在1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市国土、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对后期审核发现项目弄虚作假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奖励。
五、对按约竣工投产项目的奖励
项目申报的投资到位且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重大办申请审核验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贴。经济开发区招引的项目,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补贴。审核验收仍按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审核验收工作制度的通知》(兴发改发〔2011〕9号)执行。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奖励2万元/亩。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亩。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确定的标准进行奖励。
(四)对容积率1.0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上述基础上,另行奖励1万元/亩。
对以上审核验收的项目,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降低直至取消该项目的财政奖励资格;对审核后发现与申报时存在差异的,根据确认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对照相应幅度进行奖励。分期投资的,按审核后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享受相应标准的奖励政策。
六、严格工业项目的布局管理
对拟申报工业项目用地的,需先行取得该项目的用地计划。工业项目鼓励落户到市经济开发区、戴南、张郭、昭阳、临城、周庄、大垛、西郊、城东、陈堡、茅山、荻垛、竹泓、安丰、合陈等特色工业集中区。其他乡镇有用地计划的,申报工业项目须持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没有用地计划的,除外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增供地,鼓励实行飞地开发。经济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部分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10亩以上、容积率1.2以上标准厂房,视同重大工业项目享受用地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