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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建立职责明晰、管理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加强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国土、规划审批和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开发区、临港新城和各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的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完善工作网络。要加强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掌握建设项目动态,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协助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跟踪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
(三)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对符合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加强督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施工许可,切实加强报建项目的监管,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涉及国土、规划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五)市新国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城市客厅开发发展有限公司、敔山湾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临港新城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政府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本市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职责,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六)市发改、环保、消防、安监、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把好审批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为及时掌握和交流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动态情况,共同探讨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各镇(街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市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查找和研究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互通信息,主动配合,有序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工程建设秩序。
(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巡查报告制度。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巡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工程建设监管资源,添置必需的设施设备,组建或充实基层巡查队伍,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承发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组织巡查。要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告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巡查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行政执法,实行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由工程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决定,参与联合执法的部门(单位)由牵头单位确定。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确保执法效果,联合执法结果报市政府。
(四)建立工程建设管理派驻制度。市建设局在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员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行政监管资源,抽调人员,按照“一城四片区”的市域空间结构,在全市设立五个专门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站,分片包干,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巡查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强考核,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成效,构筑工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三、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加快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手册管理制度,积极培育建设领域信用服务市场,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建立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诚实守信,加大失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成本。加快信用手册电子化管理步伐,对招标、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房地产开发、预拌混凝土等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实行“信用手册”和“行为记分”。建立信用评定机制,向社会定期评定结果,并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指定的开户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支付和结算。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市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监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市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资保证金征缴、支付、退还等工作实行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五、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评价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签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状,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应与辖区内的办事处、行政村和相关企业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辖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实行信息公示、定期通报制度,并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数量达到辖区内建设项目总量10%以上的,对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从严控制。同时,将工程建设管理内容纳入《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对镇(街道)进行考核评价。对履行职责不力、疏于管理、监督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管
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之间要建立网络严密、传递便捷的信息互通机制,对在日常管理、受理举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属于本区域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快速依法处理;不属于本区域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以抄告单、通报单、电话通知的形式及时告知或移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及时依法查处,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市供电、供水、电信等企业要积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在行业服务合同(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提供相关服务,切实提高和保障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