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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更好的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保监局关于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县人寿保险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加快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近年来虽然我县人寿保险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人民群众对保险的作用和功能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人寿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一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县广播电视台要适时开设保险专题栏目,大力宣传发展农村人寿保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文化部门要利用送文化下乡等机会,广泛宣传人寿保险知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要积极开展保险知识“三进”活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配合县人寿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的“三进”宣传活动,通过宣传车、标语、宣传资料以及举办现场理赔会、组织受益农民现场说教等形式,广泛宣传保险知识,使更多的群众认识了解保险、支持参与保险。三要加强中小学生保险知识普及教育。县教育部门要与县人寿保险机构密切协作,有计划地在全县中小学中开展保险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参与度,普及保险知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
二、优化服务,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
(一)健全保险服务网络体系,零距离为群众服务。切实加强保险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县人寿保险机构要在经济条件好的集镇建立保险服务点,力争使全县60%的集镇有人寿保险服务点;在农村建立“驻村服务员”制度,各乡镇要积极推荐村干部或当地威望较高的群众担任村级保险服务员,力促做到全县202个行政村村村有保险服务员。通过机构和队伍的扩张,为群众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使保险保障真正进入每个家庭。
(二)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更好地服务“三农”。一要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村人寿保险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支持农村人寿保险,提高农民应对生、老、病、残的能力,促进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二要按照以人为本、平等保障的要求,对农村特困人口的保险保障,按照“个人出一点,政府补一点,保险公司贴一点”的原则,帮助特困人口享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同等社会保障。三要积极开展“保险先进村”建设,探索农村保险发展新路子,为农民提供交费低、保障高的保险产品及养老、意外、医疗、理财等保险综合服务,不断适应农村和农民日益发展的保险需求。
(三)积极拓展人寿保险业务,满足城乡群众需求。一要按照“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通过提供保险费低廉、保障适度、保险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扩大农村保险保障覆盖面,提高全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保障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二要积极推进小额贷款、无偿贷款、政府贴息贷款、项目贷款等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积极配合做好保险工作,为广大城乡居民及贷款户提供多层次的保险保障服务。三要进一步完善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开展村干部养老保险,切实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村干部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实际问题。四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应依法为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维护和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三、积极协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政府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保险事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保险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制度约束等方式,积极配合开展人寿保险业务,提高广大人民的保险保障水平,同时加强行业监管,保障投保人的切身利益,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县人寿保险机构要以网络优势为载体,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强保险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落实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推行保险条款通俗化,提高服务品质,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标准的服务,为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