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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证分配公平,切实提高保障能力,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全县“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达到20%以上;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对全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含)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
三、确保建设用地
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提前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划归住房保障部门,未收先控,责任到人,明确收储和供地时限,确保有预留地随时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计划中实行单列,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占全县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未完成上述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前,不得供应其它住房建设用地。严格实行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在商品房用地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配建项目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房不少于2%,公租房不少于3%。配建以项目配建为主,对住房保障规划未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区域,报经县房产(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项目当地的工程造价,由开发商出资,县房产(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或配建进度迟缓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
(一)用好用足上级补助资金。
对上级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落实建设配套资金。
县财政拿出土地出让总价款5%以上土地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实行分笔缴纳,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三)实行廉租房“租售并举,产权共有”。
对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且自愿购买廉租房的家庭,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部分或全部产权,回收资金专项用于新建廉租房,实行滚动开发,可持续发展。
(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
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明确规定,经营期满后允许上市交易或政府回购。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县财政、税务等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应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等文件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六、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逐一落实项目建设计划,完善建设程序,尽快开工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强化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依法对项目进行招投标,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实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建设资金的及时拨付,切实加快建设进度,争取项目尽早竣工投用。认真编制好规划设计,力求户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七、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
(一)规范准入审核。
县房产部门要随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提供保障。建立健全房产、民政、公安、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和社区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进行动态监管,共同做好核查工作。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二)健全退出机制。
保障对象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及时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通过提高租金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或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加强后续管理。
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期限以及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对违规使用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加强小区的日常管理,争创文明社区。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公司,搭建优良服务平台。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保障对象关爱小区、维护好保障性住房,共同构建和谐社区。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
县政府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房产、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地税、监察、民政、审计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房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二)健全工作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专职人员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和程序,依法建立规范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审查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确定保障对象。对拟提供保障的家庭,要向社会公示,严防弄虚作假。
(三)抓好宣传引导。
电视台及其他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做出积极贡献。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已经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