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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住宅质量通病治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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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住宅质量通病治理意见

根据《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攻坚活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并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记录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住宅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住宅工程建设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外,尚应严格执行《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二、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市外)提供《导则》文本,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

三、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严格执行《导则》规定的,图审单位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图纸审查不予通过,并将情况报告我局,由我局予以相应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未能认真履行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相应职责的,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相应处罚。

四、图审单位应把涉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审查意见抄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五、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也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时,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及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质量监督机构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及时落实监督人员认真核查设计文件是否按审查报告书修改完善,未按要求修改完善的应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文件并重新审查,工程暂停施工。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职责的,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工整改。

八、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职责的,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彻底的,停工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记黑名单记录一次或暂停上岗资格一年(自该工程竣工之日起)的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或记黑名单记录一次或暂停在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3个月(外地企业清退)的处罚。

九、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应严格督促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竣工交付工程的质量。

十、《导则》出台前己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在建工程,除主体分部外,自本意见之日起尚未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图设计与《导则》相关规定不符的,应按《导则》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十一、《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记录表》为各建设主管部门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检查用表及各相关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自查用表。各相关单位针对此表格的检查结果应归档纳入工程实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