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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渔农村社区任职”、“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工作。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以后补贴标准若有变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确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逐步将见习基地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社会公共管理服务部门。对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毕业生,开展3至6个月的见习。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子女见习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政府和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见习期满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鼓励见习单位优先招用表现优异的见习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凡有编制空缺、无特殊情况的,要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按照不低于70%比例招用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鼓励城镇、渔农村低保家庭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行就业的城镇、渔农村低保人员,视其就业的稳定情况,在一年内对其家庭继续保留低保待遇。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要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失业登记、求职推荐、人才招聘和3年内代管人事档案等服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加大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力度
(五)扩大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405O”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及随军家属。
(六)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指编外用工)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截止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3.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七)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1年。
(八)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区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保安、保绿、保洁、托老、托幼、托护、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协管岗位等),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完善渔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
(九)完善渔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引导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渔农村劳动力,积极办理求职登记,申领《市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证》,将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和复员转业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十)帮扶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社区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新安排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继续实施就业带头人补贴政策。就业带头人介绍(吸纳)渔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当年新增就业,不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实际工作半年以上,每成功介绍1人给予就业带头人50元补贴,其中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人1OO元给予补贴。
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
(十二)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和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参加紧缺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和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重复享受一次紧缺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紧缺职业(工种)按区有关职能部门公布的目录为准。
(十三)对符合当地支柱产业发展,企业用工急需的紧缺职业,经批准举办的订单式定向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经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定向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据实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四)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经批准举行的职业培训,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分别据实给予每人不高于300元、400元和5OO元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十五)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参加适应性职业指导培训,每人补贴50元。
(十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具有就业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至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期限内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培训补贴。
(十七)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所有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力纳入创业培训。凡参加“产生你的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据实给予每人不高于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据实给予每人不高于600元的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五、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开展职业介绍服务
(十八)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介绍成功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元、其他失业人员(包括渔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每人60元。
六、完善就业保障措施与制度
(十九)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把城镇新增就业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渔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对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十一)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政策资金支出需要。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根据需求逐步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标准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二十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做好相关的登记和统计。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实行劳务派遣或委托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事务,劳务派遣和劳动事务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三)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围绕打造充分就业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要把就业工作作为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完善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对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做好就业与失业统计调查等基础工作,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失业问题较突出的行业和企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
(二十五)附则。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未涉及的部分政策按照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