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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促进民间投资参与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增强发展活力和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创新创优、提质提效,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统一。在重视发挥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带动作用的同时,按照“非禁即入、一视同仁、主动调整”的原则,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推动国有资本适度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加大社会事业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创新力度,为民营资本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形成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机制,巩固提升民营经济为主动力的发展模式,确立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二)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相协调。高度注重调动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注重把握和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引导民间投资重点投向基础设施、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转型升级、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三)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富民和谐相一致。引导民间资本开展联合创新投资,重视鼓励农民、城镇居民、高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的创业投资,进一步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城乡居民的创业投入,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在发展中得到更大实惠。
二、引导民间资本推进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
(四)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场、会展等贸易平台建设。吸引民间资本加快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利用我市网络交易优势,大力扶持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商贸城及新建市场电子信息化建设,积极打造高效、便捷、有序的网上“国际商贸城”,推动无形市场发展。充分利用各类展馆设施,通过内引外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贸易平台、商品展示支撑平台,提升会展业发展水平。
(五)大力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现代物流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现代物流领域,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物流配送、速递物流等新型流通业态,推进与现代商贸相配套的仓储、货运、冷链等商业物流设施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和服务外包行业,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物流园区、物流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物流网络化经营。探索物流园区新的开发机制,通过市场调节,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兴建园区。积极引导不同类型的物流、运输企业进入园区经营,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集聚发展,促进物流企业转型升级。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总部经济。大力推进金融商务区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为企业投资发展总部经济提供优质平台。支持有条件的民间资本加强先进制造、科技研发、营销物流、电子商务等重点环节投资,优化企业设在国内外的分公司、分厂、分支机构的组织布局,发展壮大总部经济。鼓励民营行业龙头企业采取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做大做强,实行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努力发展成为特色突出、竞争力强、增加值高的制造业为主型总部企业。鼓励企业联合投资新项目、开发新产品,加快形成重点行业渠道共享、集体采购、价格自律等有效机制,实现行业资源有效整合。积极拓展咨询中介范围,引进更多境内外专业化市场服务机构,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法律、会计、人才、产权等中介服务,为市场商贸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撑。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商贸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细化商贸服务业集聚区功能分区,引导推动新兴产业实现技术突破。支持民间资本瞄准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或联合投资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电子电器、节能环保、创意设计等技术含量高、市场需求广、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资力度,出台战略新兴产业的扶持政策。以“企业效益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为引导,开展无缝内衣产业制造、饰品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升级”投资,加快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和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不断提升产业链、价值链和核心竞争力。
(八)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完善生产性服务业。加大民间资本在生产性服务业方面的投资,鼓励设立研发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推动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逐步建立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而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和所得税减免。鼓励发展新型服务业和特色服务业,大力发展以工业设计、仓储、营销和售后服务为主的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垄断性服务业领域。鼓励企业自建或共建国内外销售网络,在境内外设立地区营销分部、商品分拨中心、贸易代表处、专卖店、销售柜台等直销网点(机构),集聚本地企业营销服务需求,形成规模优势,降低企业营销运行成本。鼓励民间资本加强与境内外重点企业的合作,兼并、收购、重组境内外销售网络、成熟品牌和经营主体,完善内外对接的贸易总部型营销体系。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依照有关规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合作社等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在我市形成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互补性较强的金融组织体系和多层次、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鼓励和引导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入股的方式组建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从短期向长期转变,完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投资创业的指导服务,鼓励农民投资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支持有一定实力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投资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产前服务、产后分级、贮藏保鲜、冷链运输、配送营销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壮大农产品购销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大力培养现代农业创业经营人才,鼓励引导大学毕业生在农业领域创业就业。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节能环保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投资废水、废气、固废污染处理装置及环境监测监控仪器等环保设备和产品制造,投资建设污水处理、汽车尾气治理、城镇生活垃圾和工业污泥固废处理等工程。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环评公司、环境监理公司、环保科技服务公司等,开展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推动低碳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十二)鼓励城乡居民创业投资。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改造提升传统商贸业,促进各类专业市场培育壮大。对入驻专业市场创业经营的城乡居民,可给予融资支持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自愿置换、退出原宅基地,在城镇、中心村集中置换住房,鼓励农民住房的合理消费、出租,培育和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房市场。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兴办居家养老、餐饮配送、家政服务、残疾人康复、健身休闲等城乡居民生活服务企业。推进社区商业示范中心建设,出台相关引导政策,鼓励城乡居民参与投资与社区居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鼓励农民兴办或参与农村社区生产、生活、购物、连锁配送等经营性服务业。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建设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中心城区改造提升。扩大城市建设开放合作,探索市场化开发建设新模式,形成政府引导推动、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改造开发格局。实施老社区更新改造工程,推进专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革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进一步开放和规范城市建筑市场,积极吸引国内外一流的城市运营商和建筑施工团队合作参与改造开发;创新招投标制度,引进市外高水平规划、设计、勘测、建设机构,全面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和水平。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小城市和中心镇建设。加大小城市和中心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经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市场化的运作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参与小城市和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功能区建设运营。对跨行政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鼓励小城市和中心镇推行共建共享。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灵活的形式成立专业公司,承包镇街的市政维护、污染治理、环卫清扫、垃圾收集运输、绿化养护等任务。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市综合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联合组建民营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并负责统一房产租赁服务经营的商业广场型、商务服务型、商业租赁型、文化广场型等大型城市综合体,创新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行模式,打造城市综合体发展的集聚优势。研究制订土地专项出让办法以及不同类型城市综合体的信贷、财政扶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在城市综合体内投资商贸、创意、培训、咨询、评估、设计、监理、检测等有资质的现代服务业,加快现代城市商贸圈建设。
(十六)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作、项目融资、BOT等方式参与建设交通、水利、城建、人防、区域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引导民资参与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领域,参与城镇供水、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建立村企联合机制,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开展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复垦项目和新农村建设。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和社会事业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大力推行公共文化服务外包,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组建公司制文化企业、经纪公司,积极承接公共文化服务外包项目。研究制定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文化行业,参与博物馆、图书馆、民间剧院团、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的投资建设。培育文化体育产业市场主体,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专业影院、会馆(所)和专业培训、文化传媒等机构,培育文化体育经纪人队伍。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体育健身设施,运作体育赛事和活动,投资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培育支持体育经营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旅游产业,认真做好旅游开发项目的规划、立项和推介工作,提高旅游招商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吸引力,积极引导外资、民资和社会资金投向购物旅游、乡村旅游、森林旅游、文化旅游、城市旅游等方面,做大若干上规模、高品位的旅游项目。以建设5A级国际商贸城购物旅游区为目标,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在完善旅游服务功能,促进商贸业发展与旅游购物等方面投入,共同打造我市旅游品牌,吸引国内外游客,创造更多市场机会。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公民和民间资本单独或联合举办民办(营)学校,支持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出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体制的多样化。鼓励公民和民营企业投资兴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校外教育、社区教育、国际教育和高端培训机构,出台优惠政策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完善产权制度,建立退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依法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支持符合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政福利机构,对养老院等在建设用地、信贷、财政补助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快住宅区配套养老用房建设,并允许其设立为老年人康复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产业
(十九)鼓励科技人员在创业基地投资创业。充分发挥工商学院国际贸易实训基地的作用,完善支持创业扶持政策,协助与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对接,大力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投资发展工业设计与创意、信息网络软件开发、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及服务、技术交易与技术咨询评估、知识产权转让中介等民营科技服务业。培育和发展一批民营科技服务业的示范项目、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为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业提供广阔平台。充分利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商贸服务业集聚区、文化商务区等建设发展机遇,进一步打造各类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优化服务环境,引导、鼓励科技人员和各类专业人才在各类产业基地内投资创业。
(二十)加大科技创业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市级科技经费投入,用于前沿技术和人才引进、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经费补助。建设创业平台,建立健全创业培训体系,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重点吸引留学归国人才、技术研究人员、高校毕业生及在外人来我市创业。在科技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中,对科技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快民间资本科技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创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和实验室。
(二十一)优化对科技创新的指导服务。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资源开放共享、有效整合、合理利用,为科技创新的市场开发、产业化提供服务和支持。各类创业平台要进一步创新科技创业项目服务机制,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项目、财税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动态等各类信息,帮助和指导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投资,提高科技创业的成功率。
七、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二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股权、专利、商标品牌、商位使用权等资产质押贷款,创新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创新民间投资融资模式,加快推进对农村住房和涉农承包权、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探索开展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和农户联保贷款、设备按揭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和其他创新融资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利用金融市场平台,通过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实现再融资,探索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模式。开展企业信用合作和融资互助。
(二十三)完善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审批(许可)项目和收费项目。加快民间投资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搭建银行、担保机构与民间投资项目互动平台,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筛选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库,通过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洽谈对接会,推介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间投资项目。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为投资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四)优化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财政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符合市场导向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帮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支持。对民间资本开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和城市综合体等项目用地,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逐步建立民营资本要素平等保障机制,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水电气要素价格等方面,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领域项目,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优化有利于民营资本健康投资的人才环境,以引才引智与自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培育各类科技创新、金融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高端人才,完善引进、培养、使用和留住各类人才的政策措施。
(二十五)加强民间投资的市场引导。进一步加强供需信息、产销洽谈对接等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各类民间团体的协调作用,为民间投资创业和拓展市场创造便利条件。着力推进民间资本跨地区的经贸合作,加快“山海协作”。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推进民资与外资的融合,加大与央企合作力度。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民间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竞争,支持民间投资企业通过价格、质量、安全、服务的竞争赢得市场。制订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推进计划,落实资金和工作保障,力争多数符合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公开采购。
八、加强民间投资综合政策研究和评价,形成激励机制
(二十六)强化对相关部门、镇(街道)民间投资工作的考核。创新投资考核模式,既要扩大厂房、设备等硬性投资,更要重视科技、人才、专利、标准、品牌等软性投资,形成软件与硬件投资合并考核的投资增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导向,注重绩效,把扩大民间投资与科技进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扩大就业等指标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二十七)营造民间投资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中央、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全面、客观、公正地宣传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和谐企业的创建表彰活动,积极宣传和表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八)抓好民间投资的组织推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扩大民间健康投资的工作举措。市发改局、建设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广新局、卫生局、旅游局、林业局、财政局、经发局、市场发展局、国土局、工商局、农办、体育局、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民间投资调研,在调研试点的基础上提出支持民间健康投资创业的若干专项政策意见,并不断改进投资创业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健康投资发展的环境,再创民营经济转型发展的新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