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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社会救助工作安排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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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社会救助工作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救助工作,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加强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准确界定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是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前提。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健全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核定办法,全面推进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低收入核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通报重要信息,督促、指导开展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低收入核定机构提供核定信息和意见,实现不同部门间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的共享,形成信息通畅、措施灵活、反应快速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低收入核定工作的准确高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民政部门。各县区要建立相应核定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低保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低保救助水平

推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建立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工作。要切实加强基层的政策执行力,督导落实好与低保有关的分层分类救助、价格补贴发放、两节慰问等政策。统筹城乡发展,逐步提高农村低保的标准,缩小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2012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低保标准的65%,到2015年末,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低保标准的75%。加大低保救助力度,切实提高人均补差标准,到“十二五”末,低保最低补差不少于100元,人均补差不低于低保标准的70%,使低保救助水平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低保救助联动机制,整合部门救助资源,在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加强就业扶持,增强低保户的“造血”功能。做好低保边缘户的救助工作。各县区要整合救助资源,出台相关救助政策,逐步扩大低保边缘户的救助范围,实施按需专项救助。

三、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困难

按照应急解困、保障基础、规范高效的要求,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按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原则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切实建立临时救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增长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市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按人均3元(市区各分担50%)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逐年加大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临时救助的审批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规范救助程序,保证临时救助的公平、公正、公开。临时救助资金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信用社发放为主,必要时采取实物形式救助,并在所在村(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医疗救助,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

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医前、医中、医后全程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5年行动计划安排,到2012年地方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要达到人均10元(市本级要按市、区各50%安排到位)。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适时调整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水平,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医疗救助与城乡政策性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不低于有效医疗费用的75%。要合理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当年度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同时要加强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政策措施以及结报程序方面的衔接,全面推进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各县区要统一硬件、统一平台、统一应用软件、统一数据库,与定点医院联网,全面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便民工程,实施在线审核、审批,即时结报,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

五、加强敬老院管理,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继续推进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工作,集中供养率保持在95%以上。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供养资金纳入县区、乡镇财政预算,实现“按标施保”。大力推进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提升自身能力建设,扎实推进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要规范用工制度,做到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与失能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优化工作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逐步推行从业人员就业准入制度,努力提高为老服务水平。要积极发挥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作用,加强对敬老院业务工作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六、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进一步发挥慈善机构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救灾、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努力普及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慈善事业光荣、参与慈善事业高尚的浓厚氛围。要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慈善捐赠活动,深化“慈善一日捐”。积极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要积极探索对慈善公益组织的扶持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现慈善项目救助。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把慈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七、完善专项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

围绕“住有所居”的目标,加强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加快推进廉租用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争在2012年前,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享受廉租用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继续推进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5000户困难群众的危旧房改造任务。深化教育救助,确保实现每一个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加强法律援助能力建设,积极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和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大力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人员的充分就业。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切实解决残疾人在康复、就业等方面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基层救助工作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对救助工作的指导,把社会救助作为民生的主要指标列入年度考核。要加强基层救助工作机构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意见》和上级有关要求,选好配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有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以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各县区要结合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设立救助工作服务窗口,推进“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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