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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工业性投资项目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我县工业企业大力实施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树立“亩均税费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增强发展后劲,特制定本意见。
一、项目对象
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原厂区范围内、没有增加实际用地规模的情况下,利用空地、绿化地新建及老厂房翻建加层的工业性投资项目,包括以下二类:
(一)利用企业已确权现存空地实施新建项目(包括进一步
压缩绿地率后,利用绿化地实施新建项目)。
(二)利用现有产权明晰的厂房,在确保建筑安全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实施翻建或加层的项目(包括非生产性用房改造扩建的项目)。
二、项目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项目企业须为上年度亩均税费超过5万元(含)的提升类企业,并与政府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其建设进度及承诺改造后亩税达到优秀类水平,亩均税费低于5万元的帮扶类企业不得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三)实行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必须是本企业自身急用之需,且实施项目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项目优惠政策
(一)放宽建筑控制指标
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消防、环保、节能、建筑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1.通过在企业现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增建生产性设施以及对企业现有建筑拆除重建或通过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等方式增加容积率,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在现行标准2.4和50%基础上可进一步放宽,且同一企业毗邻地块建筑的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可合并计算。
2.引导工业企业通过压缩绿地面积,扩大生产性用房,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下限放宽到10%。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2.经县经信局备案或核准的土地及建设部分投资不超过总投资50%的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其新增生产性用房土建工程投入部分的30%可视作设备投资额同等享受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补助。
3.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在报批(备案)和建设过程中,项目的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押金、气象防雷费、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墙改专项押金以及有关证件制作费,扣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收取。
4.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免收。
5.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三)优化未确权建筑处理方式
上年度亩均税费超过20万元(含)的优秀类企业,企业在现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已经改建或搭建的建筑,在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合格,且符合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或可以通过整改后达到相关要求的,允许补办相关手续。若企业亩均税费连续三年超过20万元(含)的,县政府将优先给予解决用地指标。
四、项目报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企业在项目报批前需提供申请报告并附上以下材料:1.原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2.原厂区布置平面图;3.新建、改建区块的平面设计图纸;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项目节能备案表;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报批程序:上述材料经所在镇(乡)审核同意后,企业与所在镇(乡)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协议中须明确违约责任。项目由企业按性质分别向县经信局、发改局申报,经县经信局或发改局审核后备案或核准。企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后,进行用地报批,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建筑图纸,报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程序报消防和环保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经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组织投产,投产满1年后,县项目办将根据项目投资协议及相关手续审批文件组织后评估,通过发给后评估意见书,企业须凭后评估意见书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三)审批原则:对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各部门应本着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程序再简化,服务再优化,在最短的时限内给予审批,尽量为项目建设提供方便。
五、项目管理措施
(一)各镇(乡)要对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
进度进行全程跟踪,建立项目进度月报制度,督促业主加快实施进度,限时实施完毕。
(二)项目竣工投产后未按与镇(乡)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完成亩均税费约定水平的,收回之前享受的优惠政策,并不得享受其他财政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责令其制定整改提升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提升,并由统计、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进行定期、定点帮扶,直至企业达到约定的亩均税费水平。
六、附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建设,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协调办公室,由县府办分管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成员由县经信、发改、国土、住建、消防、环保、节能、监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特殊项目实施联席会议评估论证。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的在批、在建未竣工工业投资项目,需增加总建筑面积的,可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项目报批原则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调整后的材料变更审批。本意见实施前经项目准入评估通过并通过招拍挂取得工业用地但未开工建设的,允许对其经济技术指标作适当调整。新方案超出原设计方案总建筑面积的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新方案项目容积率、绿地率、非生产性用房占比比例控制标准,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各有关镇(乡)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好各项政策落实。我县此前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