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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产权交易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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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产权交易管理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农村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有序流动,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一定成效,林权、养殖水面(河塘等)承包经营权流转也不同程度开展,但目前农村资源流转和交易以“散户—散户”模式为主,流转和交易品种比较单一,缺乏促进农村资源有序流动并实现资本化的有效平台,难以满足外来投资者特别是工商企业对农村资源多样化的投资需求。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金融支农创新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对加快农村产权流转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有利于推动农村产权流转,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保障合理、合法收益;有利于推进农村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和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与支持农村产权市场的发展,加快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效流转。

二、积极创新服务载体,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县成立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产交易中心”),归口县农办管理,为全县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各镇乡(街道)农办授权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并按“六统一”模式进行管理,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信息、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平台建设。有关部门及各镇乡(街道)要创造条件提升各类产权价值,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农村各类产权进场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县范围内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应在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公开、公平进行交易。

三、坚持服务“三农”根本宗旨,依法有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一)遵循农村产权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二)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进入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交易。

(三)明确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目前先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海淡水养殖池塘等)承包经营权;

4、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一)实行分级办理制度。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直接向县农产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海淡水养殖池塘等)承包经营权的交易面积在30亩以上的经所在镇乡(街道)农办初审通过后提交县农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交易面积在30亩(含)以下的由所在镇乡(街道)农办负责办理。

(二)规范交易价格机制。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周边地区的时价作为参考依据,并经集体产权所有者讨论通过。转让价格低于参考价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对村集体和农户除拍卖交易方式外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建立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县农产交易中心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根据县农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备案或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在县农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权交易以外的纠纷按县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规范发展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组织授权品种开展交易、做好县农产交易中心交易品种产权初审等工作,并协调处理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保障农村产权交易顺利进行。县农林、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服务窗口增加农村产权交易的服务项目,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产权查档、登记变更等职能服务。县农产交易中心及县有关部门、镇乡(街道)要广泛宣传,组织和引导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三)加强市场监管。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成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和本县农村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在集体产权、资源交易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