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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业创新”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促转型”的有关决策部署,不断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理念,切实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实现我镇工贸经济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特制定2010年度进一步鼓励工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工业经济
(一)工业企业纳税贡献奖
为鼓励重点纳税企业为社会作出的贡献,企业当年实际上交税费总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开始计奖,500万元以下按每100万元奖励5000元,500—1000万元(含)按每100万元奖励8000元,1000万元以上按每100万元奖励10000元,获奖企业按上述分档累计结算奖额,计奖以100万元为单位,不足100万元不计奖。同时,对获奖企业授予“工业企业纳税贡献奖”奖牌,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其余为三等奖。
(二)工业经济发展奖
凡企业当年销售超过5000万元(含)以上,实际上交税费200万元(含)以上,同时根据企业当年销售、实际上交税费以及社保、安全生产等业绩,评选出工业经济发展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并授予“工业经济发展金、银、铜奖”奖牌。
(三)成长型工业企业奖
凡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0%以上,同时当年实际上交税费达到100万(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四)企业技术、设备改造奖
凡企业当年技术、设备改造投入资金超过500万元(含)以上,按每100万元奖励2000元,依次类推,不足100万元不计奖。列全镇前三位的并授予“技改工作先进企业”奖牌。
(五)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商标)奖
1、凡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0元;
2、凡当年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号)和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0元和10000元。
3、凡当年新获得中国、省和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0元、30000元和10000元。
上述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以及名牌产品必须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按行政审批程序形式获得的,以上级批文为准。同时,获奖的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两个以上层次认定的,按高一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六)企业新产品开发奖
凡当年新列入国家863、973计划等国家基础性计划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0元;新列入国家级火炬、星火、新产品等计划项目的企业,完成鉴定(验收)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40000元;对新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对新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企业,每只奖励1000元,完成鉴定(验收)的每只奖励3000元。
(七)标准起草奖
凡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0元、20000元;对参与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000元、10000元。
(八)企业产品专利申请奖
1、凡企业当年申报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10000元;国外其他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8000元,国内授权后每项奖励5000元。
2、凡企业当年申报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5000元,国外其他地区授权后每项奖3000元,国内授权后奖1000元。
(九)企业科技管理创新奖
1、凡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市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
2、凡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测试中心(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3、凡企业参加市镇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省外人才及职工招聘活动的,凭组织单位证明每次补助费用1000元。
(十)企业节能减排奖
1、凡当年被新认定为省、市、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和绿色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2、凡企业当年通过市节能技改专项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通过市节能研发项目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通过市节能产品专项验收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开放型经济奖
(一)凡企业引进外资的,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每50万美元奖励5000元,不足50万美元不予计奖。
(二)凡企业引进内资的,按当年实际到位内资额每500万元奖励5000元,不足500万不予计奖。
(三)凡当年被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为培育扶植服务外包企业,凡当年企业开展离岸业务数据上报至市外经贸局的,按每500万美元离岸营业额奖励1000元。
(四)凡当年在国外(境外)设摊参展的企业,凭发票及有关证明,每只摊位补贴2000元(按每只摊位9平方米结算,下同)。
(五)凡当年参加广交会、全国汽配展、上海卫浴展、电动工具展、家电展等全国性相关专业展销会的企业,当年实际上交税费在30万元(含)以上的,每只摊位补贴1000元(摊位费由镇政府出资的除外),每家企业每年摊位费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六)凡企业当年在国外(境外)注册出口产品商标的,每只商标一次性奖励3000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且一次在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凡企业经上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当年在国外(境外)设立公司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七)凡镇外企业迁入本镇落户或新注册的公司(不包括镇内更名和拆并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销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当年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上缴税费每100万元奖励10000元,计奖以100万元为单位,不足100万元不计奖。
三、商贸经济
(一)凡在本地注册且当年开票营业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当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批发、配送、零售连锁、餐饮服务等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二)凡当年实际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且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办商贸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建筑、房地产和商贸服务企业当年实际上交税费在100万元(含)以上,按每100万元奖励10000元,依次类推。
四、其他规定
(一)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均为2010年的规模以上企业和2010年12月31日止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
(二)凡多家企业注册为集团公司的,按集团公司统计相关数据;凡多家企业为同一投资主体的,其厂址、生产及销售发生在本镇内,可以申请合并申报统计数据,有关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向镇工贸办提出申请,并由镇工贸办核实。
(三)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必须合法经营,做到报表及时、准确,各项税费按时、足额上交,完成上级下达的相关任务。
(四)凡企业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后果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享受上述政策权利。
(五)凡企业当年受到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起,扣减奖励总额的10%,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罚依据为准。
(六)税费以征收年度内实际入库数为准(不含查补税),销售额以不含税计算。
(七)次年一月底前企业必须报送相关资料,并由镇考核小组对享受政策企业进行考核,并报镇党委、政府审定。
(八)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镇所出台的相关工贸经济奖励文件以本文件为准。本意见由镇工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