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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工业转型规模扩大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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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工业转型规模扩大工作意见

为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品质之城,共建幸福家园”总体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大市”向“工业强市”转变,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制造装备水平。设立4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2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3%、4%、5%的分档累进奖励,对零土地技改项目或列入本年度重点提升的设备投资(伺服注塑机、机械手及轴承自动装配连线、磨超连线)再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鼓励企业早投入、早奖励,对计划设备投资超2000(含)万元的项目,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达到计划数50%以上的,提前兑现50%奖励,对验收结算时未完成投资的项目按比例返还已取得奖励资金,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安排1000万元资金对市技改专项、两创示范企业、市产业基地按上级要求比例进行配套。

二、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二)对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对首次在本市新办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经认定,从投产销售之月起,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我市出台的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的其他各类奖励政策。

(三)设立3000万元新兴产业专项奖励资金,重点鼓励企业投资新兴产业项目。对列入我市新兴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1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5%、6%、7%的分档累进奖励。鼓励企业早投入、早奖励,对计划设备投资超2000(含)万元的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达到计划数的50%以上的,提前兑现5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此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技改奖励政策。

三、推进外贸外经质量提升和市场拓展

(四)鼓励企业境外参展,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国际市场拓展。对企业参加市经信局组织的境外展会和境内国际性涉外展会(含广交会场外馆、网上广交会)给予展位费全额或部分补贴。

(五)支持企业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贸易安全。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和安全贸易工作。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投保费15%的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反倾销案件应诉,对反倾销案件应诉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费用补助。

(六)支持外贸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国家、省(市)新认定的重点培育出口名牌,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奖励;鼓励扩大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对单独建帐(以自主品牌出口)的市级以上名牌(商标)产品出口达到100万美元的,经企业申报并经审查认定,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出口企业当年度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安排300万元资金,对企业开展符合商务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贸易进口,超过上年1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的奖励。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八)鼓励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援外项目。对经批准在境外以新设、增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资源开发的企业,中方总投资达到30万美元的,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8元的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对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成套设备输出权、援外项目实施资格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权企业当年实施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含分包)经营额,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3元的奖励。继续对自营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本地产品减征40%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四、大力推进企业节能降耗、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物减排

(九)大力推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设立13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重点推广应用的节能产品和技术、节能示范典型、市级以上部门审核通过的清洁生产企业、省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奖励;加大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效率评价,开展能源监察活动及其他节能降耗工作。

(十)设立淘汰提升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按照“整治非法、淘汰落后、规范提升”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淘汰落后三年行动计划,重点用于对经合法批准、手续完备、按期淘汰的S7变压器等三类落后设备,经审核认定的各地自主淘汰的落后产能、工艺、设备,重点区域淘汰整治工作及七低行业规范提升的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改用清洁能源,推进污染物减排。对全市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的企业、燃油锅炉改成天然气锅炉的企业给予奖励。燃煤锅炉(无压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按10万元/蒸吨奖励(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燃油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的,按2万元/蒸吨奖励;对在禁燃区外的其它区域范围内燃煤锅炉改成燃生物质锅炉的企业按2万元/蒸吨奖励。鼓励引导重点企业实行污染减排,对实行污染物减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分别奖励4000元。

五、加快“两化”融合和企业素质提升

(十二)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在产品研发设计数字化,工业生产过程自动化,企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网络化,产品流通和市场电子化,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中应用信息化技术并列入市信息技术应用推广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对当年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鼓励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上规模,对当年服务性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50%以上的,按业务收入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设立300万元工业设计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市外知名设计机构落户本市,对新落户、新设立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工业设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经审核按70%进行补助;鼓励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慈营业所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进行奖励;对设计年收入超200万元以上的,每增长1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最高奖励60万元。

(十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加快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安排2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优势企业总裁(总经理)和外贸人才培训,对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培训,给予一定补助。安排250万元资金,鼓励企业借助管理咨询机构提升管理素质,对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管理咨询费用总额按最高不超过30%给予补助。鼓励信息服务企业为我市企业开展信息化培训,对培训人数超过100人的每次给予1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万元。

(十六)强化工业行业协会管理和建设。对新组建省(市)级、本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5万元;对行业协会牵头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对当年达到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年内新进平台企业经联合验收合格,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000元。

(十八)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2012年中国家电博览会。

六、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十九)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达到要求,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对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二十一)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审计费补助;对新认定的本市级科技型企业和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七、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活动

(二十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企业研发投入150%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执行加计抵扣政策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除外),且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1.5%的,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经评审立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作项目,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经费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项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并视作上级配套经费)。

(二十三)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十四)鼓励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并有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对没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验收(鉴定)的市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含经信系统),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

(二十五)鼓励企业创造发明。对当年授权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每件分别奖励2万元、0.2万元、0.1万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外观专利减半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进入实审程序的,每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按上级要求配套支持。

(二十六)实施科学技术奖励。继续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

八、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七)对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通过评审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当年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培育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考核达到标准的,最高每家奖励10万元;对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转移中心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引进并在慈注册的专利机构,实施“一事一议”;对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来慈单独或联合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实施“一事一议”。

九、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支持优质大项目落户

(二十八)鼓励招商引资,形成全社会大招商招大商的招商新格局。对新引进的内外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对项目引进有功人员(单位)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注册资本到位后兑现50%,项目投产后再兑现50%。

(二十九)经跟踪、洽谈并成功引进和完成工商注册的外资项目,每个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以到帐时的美元汇率计算)的1.6‰进行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动漫创意产业外资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以到帐时的美元汇率计算)的1.8‰进行奖励。

(三十)内资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的1.5‰进行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动漫创意产业内资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的1.7‰进行奖励。

(三十一)对优质项目大项目引进增加奖励。对引荐并促成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研发总部、研发分支机构、办事处的,增加奖励10万元;对引荐并促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端研发机构落户我市的,增加奖励5万元;对央企直接投资项目、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在20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增加奖励10万元。

十、引导企业高效使用土地,提高单位土地贡献度

(三十二)对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高效企业(完全纳税人,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25万元(含)以上,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工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0万元(含)—15万元、15万元(含)—20万元及2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5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25万元及25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按其注册地或核算地政策计算奖励。

十一、树立转型标杆,营造工业转型发展氛围

(三十三)鼓励企业牵头制订标准。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1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继续实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三十四)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证书的企业,每件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名牌,每件奖励6万元;对新认定的知名商标、名牌,每件奖励3万元。

(三十五)加强品牌培育。安排1300万元专项资金,对拥有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的企业,且2012年在央视实际广告投放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其在中央电视台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80万元;对省级卫视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对其在省级卫视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最高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两项重复不超过100万;对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在国内县级以上城市新设月均销售超过10万元的直销专卖店、直销加盟店,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80万元;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跨省门店总数超过50家且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或跨省门店总数超过20家且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以自有品牌进行销售的,按所进商超企业数,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当年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销售额1%的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80万元;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依托家电下乡渠道拓展国内市场,按家电下乡销售额500(含)—5000万元、5000(含)万元—1亿元和1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0.5‰、1.5‰、2‰分档累进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十六)表彰转型升级先进典型。继续评选10位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并给予每位30万元的等值奖章奖励;评选市工业经济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和成长潜力型企业;对年度自营出口总量、年度出口增量居全市前五位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授牌表彰。

(三十七)开展工业转型升级工作先进镇(街道)评选,对获得优秀的镇(街道)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三十八)加快培育发展效益型工业龙头企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有偷税、侵权、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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