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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恢复保障体系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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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恢复保障体系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共享小康保障水平,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目标,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和《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的原则,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康复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保障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效促进残疾人阳光康复行动的实施,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成果。

(二)工作目标

建立具有特色、体系完备、服务有效、保障有力的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争取继续走在全省、全国前列,到“十二五”末,有适应指征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基本康复需求得到满足。

二、项目内容和实施对象

(一)项目内容

“助明”康复项目,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

“助听”康复项目,即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实施人工耳蜗手术、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言语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且已自费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给予处理器升级。

“助行”康复项目,即为符合条件的肢体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上肢、下肢、特殊假肢),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适配无障碍生活辅助器具、实施抢救性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实施机构康复训练。

“助医”康复项目,即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服药和住院补助。

(二)实施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或18周岁以下,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监护人)有康复需求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中6周岁以下孤独症儿童需经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确诊)的残疾人和白内障患者全额享受补助或补贴。

2.18周岁以上,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监护人)有康复需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30%补助或补贴。

3.残疾人“助明、助听、助行、助医”康复项目各项经费补助标准,在执行国家、省有关康复项目补助标准基础上,由市卫生、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资金以财政资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主,鼓励社会捐助,市和县(市)区共同负担。根据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和工作绩效,市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市对余姚市欠发达乡镇、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各补助50%,其他县(市)区各补助30%。

四、工作要求

实施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是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实抓好。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各方面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工作计划。要认真对照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平公正。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卫生、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浓厚氛围。

(二)统筹康复资源,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现有的医疗保险、医疗和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力度。要将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目标。要结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站”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逐步实行“居家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探索开展为残疾人提供居家特殊康复服务,对按要求定期上门完成康复指导任务的社区康复协调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适当补贴。要加大康复机构建设力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医疗报销定点范围和工伤康复医疗体系,将康复医学科室的设立作为各级综合性医院评审定级的重要标准,将康复站(室)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内容。积极引导民办康复机构参与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对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从事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康复机构,各地要视情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要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托国家“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着力打造一批优秀的康复学科带头人和康复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

(三)开展绩效评估,强化资金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电子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要积极开展创建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活动,带动和促进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与巩固成果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要求,着力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整体水平,努力实现创建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和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各项目标任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市卫生、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国家、省、市“十二五”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适时调整康复工程政策,确保全市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真正落到实处。

本意见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调整后的政策自2012年5月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中有关康复工程项目规定同时废止(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和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仍按原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