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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省级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县建设,打造国际旅游休闲度假目的地,完善千岛湖城市休闲旅游功能,促进以大旅游产业为龙头的服务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1.加快城市休闲度假项目建设,对新发展和建设的休闲度假基础设施、休闲娱乐街区、旅游购物街区、高端影院、美食餐饮、演艺表演、儿童乐园等大型项目,经审核并列入县服务业年度扶持计划的,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1-3%比例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加大湖区现有景点的改造力度,景点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经费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超出部分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3.积极培育休闲街区,鼓励休闲业态向滨湖路休闲一条街、千岛湖广场美食一条街、秀水街休闲社区集聚发展,引进茶楼、酒吧、演艺吧、咖啡馆、SPA馆、足浴店以及康体疗养会所、健身会所、运动俱乐部、旅游购物店、特色餐饮店等业态形式。对三大休闲街区实行以下扶持政策(其他集聚发展的街区需完成业态规划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参照享受)。
①街区内新开办的面积在两个开间以上(每开间需达3.5-4.5米)、符合街区业态规划的门店,按业态的不同类型,视其投资规模和品牌影响力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开间1-5万元,每家门店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②对街区内新开办的符合鼓励类业态的门店,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安排相当于该门店当年度缴纳的营业税的50%予以奖励。对街区内现有门店进行提升改造并符合鼓励类发展业态的,自政策执行年度始三年内安排相当于该门店当年度缴纳的营业税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励。每开间税收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门店税收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③在休闲街区内新开办的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上的休闲娱乐项目(酒店配套项目除外),项目建成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执行到位。
④休闲街区的国有业主单位,根据街区业态规划实施的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可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4.对休闲街区以外鼓励发展大型休闲特色项目,新开办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SPA、1000平方米以上的茶楼等休闲娱乐项目(酒店配套项目除外),经县政府确认后按街区扶持政策50%的额度予以奖励。对大排档等其他大型项目按“一企一策”予以政策扶持。
5.鼓励引进市级以上区域品牌餐饮休闲连锁企业,视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品牌影响力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餐饮名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6.支持建设集生产观光、产品体验、娱乐休闲并且风格独特的休闲旅游产品,对此类旅游项目按“一企一策”予以政策扶持,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体验园、农业休闲观光园区。
7.大力发展环湖骑行、环城夜游、场馆展览、休闲垂钓、航空运动、潜水体验,以及帆船赛艇、自驾基地、露营基地等特色旅游产品,对新发展的此类特色旅游产品视其实际投入给予1—10万元的奖励。项目建成运行时给予50%的奖励,正常经营三年后再奖50%。
8.开展休闲行业评选活动,根据经营规模、服务质量、品牌影响、社会效应等评选要素,每年评选出“十佳旅游休闲企业”,由县政府予以命名表彰,并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9.实施旅游人才提升战略,重点向企业集团倾斜。县政府每年安排30万元作为旅游人才建设奖励资金,对旅游企业、职业学校、旅游协会、旅行社导游、培训中心等在休闲产业人才培育、旅游从业培训、等级考试、引进人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
10.支持旅游休闲度假行业成立茶楼酒吧、旅游商品、休闲运动、康体疗养、文化娱乐、游船艇等各类行业协会,推进产业发展。鼓励协会开展业态调研、产品创新、会员交流、行业大赛、优秀评选、行业宣传等活动。
11.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旅游局、财政局、发改局、农办、招商局、经贸局、度假区管委会、旅游集团、姜家产业区块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发展旅游休闲度假产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
12.本意见各项奖励(补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需享受本意见奖励的由企业(个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真实有效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后,报县发展旅游休闲度假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对弄虚作假的经查实三年内取消各类补助和奖励。本意见的扶持奖励资金符合由服务业引导资金列支的项目按《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淳服办[2010]4号)执行。其余资金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意见中所定奖励与县委县政府以往出台的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
13.本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3年。原《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关于鼓励特色潜力休闲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休闲度假设施建设的通知》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