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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县的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科技创新的要求及任务
1.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方针,加大投入力度,优化创新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实施重点专项攻关,推进科创平台建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到2015年,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4%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县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0%以上,全县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研发中心分别达到20家以上,“十二五”期间,全县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分别达到1000件以上、600件以上,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以上。
二、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攻关
2.设立并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根据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县“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抓住重点行业、龙头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关键,每年新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高、投入力度大、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给予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经费支持。重点支持信息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支持现代农业、食品饮料、纺织机械等传统主导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优化一般科技发展项目。按照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的总体要求,将科技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引进集成先进技术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生态工业、生态农业、服务经济的成果转化,积极扶持生态建设、公共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每个项目给予1-10万元补助。此外,县级科技发展项目资金还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县级科技特派员专项等方面的支出。
三、提高科技主体创新能力
4.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内在创新动力。新认定为国家火炬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列入市“雏鹰计划”培育和县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新认定为省、市、县级科技型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此外,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或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5.加大科技投入奖励。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项目经费按不高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奖励25万元;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863科技成果对接项目,奖励15万元;实施国家、省火炬或星火计划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实施市级以上一般科技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新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奖励10万元;新列入省级新产品和新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奖励5万元;新通过县级新产品备案,奖励0.5万元。
四、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6.鼓励创办研发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引进科技企业进场孵化,给予孵化器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房租补助;对于新入驻孵化的科技企业,给予5万元启动资金,孵化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7.大力推进产学研交流合作。县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加快推动与国内外大院名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本县企业通过网上招标引进技术、解决难题的科研活动经费支出,按招标数额5%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建立科技特聘专家制度,每年给予特聘专家一定的经费补助。鼓励企业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每年给予研究生实践基地(企业)和为企业做出贡献的研究生一定的补助。
8.建立科技投融资平台。科技部门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建立科技创新风险担保资金,并协同其他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为我县成长型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努力解决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
五、加强科技创新项目招商
9.鼓励引进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并列入规上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给予企业30-50万元奖励。县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及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且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每家分支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10.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企业引进、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实施产业化生产经营,按专利成交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实施自主专利权项目,单个年度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10万元奖励。
七、加快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1.大力推进区域(行业)科创服务中心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或行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新认定并具有法定资格的国家、省级行业性检测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同一项目实行补差奖励)。新认定为省、市、县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12.大力推进科技普及工作。到2015年年人均科普经费达到2.8元,重点用于科普宣传、科普惠农、学术交流、成果转化、“金桥工程”奖励等,加大对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工作的宣传和奖励力度,对获得省、市、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先进乡镇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13.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开辟科技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立智力引进、业余兼职和人才租赁等柔性人才机制。用人单位引进高级科技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列入成本。完善中青年科技人才和行业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机制,企事业单位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加大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才的宣传和奖励。
八、加强科技创新组织领导
14.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工作作为事关发展的战略举措来抓,实施主要领导负责制,分解落实任务,加大投入力度,细化工作举措,推进科技强县建设。
九、其它规定
15.本意见的各类奖励补助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从科普经费中列支的奖励向县科协提出),县科技局会同发改局、经贸局、农办、财政局、工商分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评选或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16.本意见所定政策与县委县政府出台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县财政已安排的同类项目视同配套。
17.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同时废止。
18.本意见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