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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三公监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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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三公监管意见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公务考察公车使用管理的意见》精神,切实规范我局公务接待、公务考察和公务用车经费的支出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对进一步加强“三公”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务接待

1.公务接待要坚持既真诚热情,又厉行节约的原则。

2.建立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由有关接待科室所(中心)或接待人员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安排有关接待事项。

3.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标准。不上茅台等高档酒水,不准擅自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工作日中餐饮酒。

4.完善公务接待报销制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签单、挂帐累计结算,执行“一次一结”、“一事一结”,推行使用公务卡结帐,提倡自备酒水和在食堂用餐。

二、公务考察

1.公务考察活动(国内)实行计划报送制。全局各类公务考察活动均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统一安排,并按规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公务考察活动计划上报区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才正式列入本单位年度公务考察计划。

2.公务考察活动严格控制人数、次数、天数,区管干部3天以上的外出考察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2次,其它人员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

三、公务用车

1.本单位系车改单位,全体人员均须严格遵守区公车改革的有关规定。

2.各科室所(中心)和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租用公共交通用车的,一般需提前2—3天提出用车申请,填写《区司法局公共交通用车申请表》,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落实所需车辆。

3.需使用本单位经批准保留的特殊用途车辆的,继续执行用车审批制度,填写《用车审批单》,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统一由办公室调派车辆,并按规定公开有关用车信息。

四、经费报销

1.经费报销时需向财务提供《区司法局经费使用申报表》、正式发票、公务卡结算依据等凭证。

2.各科室所(中心)和个人在各项经费使用前需填写《区司法局经费使用申报表》,财务负责人以局长签批意见为据签署发票。

五、公务卡使用

1.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局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结算适用目录有:(一)办公费;(二)差旅费;(三)培训费;(四)会议费;(五)交通费;(六)招待费。

2.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帐方式。

3.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必须在40天的还款期内持相应的发票、POS机小票及其它报销依据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报销。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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