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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科学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编制好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县城房产项目规划。2009年6月前编制好县城房产项目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
(二)在年初编制好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调整土地供应节奏、数量和结构。适当放宽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积极引导理性竞买土地,保持土地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和价格的理性化。
二、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额度
普通商品住房(144㎡以内)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允许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商品房。
三、落实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一)金融机构对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符合信贷条件的,只需缴纳20%-40%的首付款即可办理按揭贷款,利率可下浮
30%以内(具体操作办法按各商业银行规定执行)。
(二)对于购买“二手房”的,只要购房人符合现行信贷条件,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三)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一)对于政府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缓征收件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报建费用维持原有标准(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房证明由县房产局出具。
(三)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或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五)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附征率由5%下调到3.75%。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主体的准入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和个人违法广告等行为,户外、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凭房产局证明方可售房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对商品房实行预购预告登记制度,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六、严格执行预留地管理办法规定
按照预留地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统一规划报建,严禁预留地进行交易流转及房地产开发;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开发、使用、经营预留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对当事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加大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整治查处力度,规范小城镇建设,严厉查处借小城镇建设违规出让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格控制自建房规模,对违规少批多建的,按政府核定的价格100%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