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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我县按照“就业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加强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首要标准,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对刑释解教人员管控不力、安置就业不到位、重新违法犯罪率高等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各乡(镇、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努力实现把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的目标。
2、部门联动原则。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政治、思想、心理、就业、生活等方面,关心刑释解教人员,热心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
4、预防为主原则。落实安置帮教措施,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困难,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引导刑释解教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6、维护权益原则。尊重刑释解教人员获得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消除就业歧视。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
二、完善工作机制
1、源头预防机制。看守所要切实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创新教育改造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促进服刑在教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组建专业化、高素质的心理咨询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正,消除服刑在教人员心理疾患。
2、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数据库,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县公安机关每月应将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分别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失业登记、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和社会救助、从事个体经营扶助等情况,反馈县安置帮教办。安置帮教部门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县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基层司法所应做好交接、安置、帮教各项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落实对回归社会有再犯罪高风险人员的管控措施;协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协助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安排公益岗位就业和社会救助;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扶助。
3、人员交接机制。安置帮教部门接到刑释解教人员即将出监所的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其亲属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对无亲属的刑释解教人员,由乡镇、村(居)委会或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接回。负责接回的亲属或工作人员应带刑释解教人员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对其中可能危害社会的高风险人员,由看守所将其送回户籍地或居住地,并与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公文、人员交接工作,逐人落实后续管理措施。对应当列为重点人员管理的刑释解教人员,派出所应按规定将其列为重点人员管理,并会同当地司法所落实管控措施。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人员在监(所)外执行期间,派出所必须落实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人。对出监(所)后不到户籍所在地报到、落户或因住所搬迁造成人户分离以及其他原因而流散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会同安置帮教办查清情况,摸清去向,减少漏管失控。
4、社会帮教机制。县安置帮教办要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和社会志愿者,定期到看守所开展帮教活动,向罪犯、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文化图书、医疗防疫、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等服务,为即将刑释解教的人员介绍就业政策、推荐就业等。基层安置帮教组织要与共青团、妇联、村(居)委会共同建立帮教队伍,发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志愿者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结对帮扶,并针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帮教管理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责任人。县司法局要摸清刑释解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对生活、就学困难的,要协调民政、教育、财政等部门帮助解决困难,协调基层教育、妇联、共青团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教育帮扶。对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不得歧视。
5、过渡安置机制。建立若干过渡性安置基地或经济实体,工商、税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户藉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安排到实体或基地予以过渡性安置。按照中央综治委要求,采取政府投资、划拨土地等办法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为一体的专门接纳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基地,过渡性地解决“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安身、就业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及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6、社会保障机制。对生活困难、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应当纳入“五保”范围。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失业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或恢复给付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满、期满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被送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期满后,按判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重新就业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就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当地政府要按规定同意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就业帮扶机制。县司法局要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每年初根据当年三个月内出监所的刑释解教人员人数提出年度培训计划,县财政局统筹按规定安排培训补贴资金。刑释解教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核定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登记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实际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的人数,享受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行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接受安置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按照赣府文件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8、动态管理机制。安置帮教部门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专门档案,定期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清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半年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有针对性改进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外出务工刑释解教人员暂住地的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做好稳控帮教工作;建立监所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共同做好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
9、考核奖惩机制。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计划,量化目标任务,细化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每年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由县综治委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处罚。
三、明确部门职责
县综治委要把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力度,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党政组织领导、地方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把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刑释解教人员失控或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危害社会治安恶性案件的乡镇、部门、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严肃查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司法局要建立和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台帐,掌握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日期、衔接、重点人员管控、帮教、安置等工作情况,掌握和统计分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组织基层帮教组织和社会热心人士深入监狱、劳教所,开展面对面帮教工作。指导基层帮教组织建立帮教责任制,落实帮教责任人和帮教措施,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学、就业、社会保障、救济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县公安局要加强对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最大限度地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户籍登记、制发身份证。对因故意违法犯罪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五年的,全部纳入重点人口列管。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要落实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头包、双列管”制度;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倾向以及其他回归社会高风险人员,要协调有关部门将管控责任落实到人;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实行长期监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打击。积极协助监所核实甄别服刑在教人员身份,及时向安置帮教部门反馈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信息。
县人劳局要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广泛利用社会培训资源,重点培训、扶助“三无”人员就业。要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等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对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发动社区群众尤其是社区志愿者与刑释解教人员结对帮扶。
县财政局要将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必要的设施配备、业务开支、重点人员衔接等经费,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县工商局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刑释解教人员投资兴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减免政策,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县地税局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做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
县人民银行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促进就业的政策,为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就业给予相关的信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并有信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团县委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与刑释解教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结对帮扶,提供法制宣传、心理咨询、困难帮扶。整合资源,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鼓励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安排刑释解教人员参加见习。
县妇联要把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作为“平安家庭”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大女性刑释解教人员的普法、心理及劳动技能教育培训。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增强家庭成员懂法守法意识,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使更多家庭实现无、无暴力、无犯罪的“平安家庭”创建目标。
四、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健全机构。成立“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人劳局、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团县委、妇联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局承担,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干部当联络员。各乡(镇、场、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也必须成立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和车间班组还应成立针对具体人的帮教小组,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三级工作网络,为全县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3、落实措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在把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安置帮教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发现解决问题,培育先进典型,总结鲜活经验,推动工作落实。
4、协调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既要积极主动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又要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5、加大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大力宣传改过自新、依法勤劳致富的刑释解教人员典型,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保障经费。按照赣市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每年预算安排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保障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