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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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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行政监管,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指导。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行业部门起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组长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

工作组采取“5+X”的工作制度,5个固定成员单位为: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X”成员单位为本行业监管单位,如:政府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采购办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规划建设局、水利、交通等相关单位参加,国有资产出让或租赁项目由县国资局参加,土地交易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参加等(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监管单位的,由工作组决定)。

管委会工作组为5+X成员单位工作联席会议或任务召集人,“5+X”的工作制度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分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拟定和规范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

2、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3、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及时传递通报给5个固定成员单位;

4、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5、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加强部门之间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配合;

6、对全县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7、负责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委会报告重大项目、重大事项。

(三)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全力支持和配合管委会工作组的各项工作。对涉及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督促进场交易,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要服从管委会工作组的集中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严肃纪律,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对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贷款(财政担保)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交通工具(各种公务使用的机动车辆、船舶)、电梯和锅炉、及批量或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项目必须按规定向县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和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以及国有产权、土地交易招拍挂等项目,都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者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商用住宅(含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防洪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3、公路工程: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与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上述1-3属工程项目,按《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发[2008]39号)要求须公开招标的,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对于施工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及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按国家规定可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小规模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也可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适用小额工程公开竞标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上述项目,可以适用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方式。小额工程公开竞标及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小额工程竞标发包程序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16号)规定执行。管委会工作组要不定期的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随机抽样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进行质量检测,将检查结果报告县政府。

4、政府采购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每年度政府下发的采购目录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5、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指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6、产权交易项目: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或经营权,林业产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交易和经营权租赁等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的交易;以及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特殊冠名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含河道采沙)、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等产权。

7、拍卖公司、招标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实行一年一次性招标选择一批中介机构。

交易信息、投标(竞买)报名、资格预审、确认投标(竞买)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防止发生排斥潜在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力度

(一)齐抓共管,强化责任

县发改委、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矿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选任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工作,并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派工作人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进行监督及履行其他监管职责。县监察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公安局应积极协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对在现场串标、围标和其他违反《开标纪律》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严格监督评委的抽取

所有招标投标项目评委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规定组建,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签字确认并严格保密。

(三)加强对招标预算控制价及工程决算的审核

建立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监督、资金拨付职责分离的监督管理机制。县财政局负责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决算复核批复、资金审核拨付。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工程决算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管理。

(四)严格中标单位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业主对中标单位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每月指纹机考勤扣分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时奖惩及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五)严格控制变更项目的签证

签证内容要明确签证的名称、依据、变更部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签证人的意见和日期;齐全的署名和印章(包括现场的施工、设计、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四方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章公章);价款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计价签证变更价款累计在合同价10%以内且金额不足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备案;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监管单位)等部门派人现场联合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严格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BT、BOT工程项目)的房建、道路、公路等工程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抽样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检测报告作为决(结)算审计依据。房建工程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前、道路公路工程完工一个星期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抽样验收。房建工程主要抽检框架柱,剪力墙、主梁及楼板,每层各取3-5样,抽检层数为总建筑层数的30%;道路、公路工程采取随机取芯检测,每公里单幅路面取4-7个样。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时,检测中介机构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推荐确定,检测费用由县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意见》精神,县财政局要加快牵头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二)不断完善专家库管理。专家库的更新与建设按行业分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类专家库建设由县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类专家库建设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各行业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县实际,面向行政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企业和社会择优推荐具有大学学历或中级职称(实践经验丰富的职称要求可降低为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到专家库担任评标专家。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管理专家数据库。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