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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县招投标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挂靠、串标、围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机构,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全县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都应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机构监管及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分管县领导担任,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二、实行企业投标诚信制度,有效遏制围标
(一)投标人须进行诚信承诺。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承诺以下内容:愿意交纳诚信保证金;本企业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不围标、不串标,按要求参加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后参加投标;中标后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及五大员等工程管理人员到岗进行现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如对招投标过程存有疑义,欲投诉相关部门,则按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诉。
(二)投标人须交纳诚信保证金。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大小,在投标报名时要求投标报名人递交一定额度的诚信保证金。诚信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2%交纳,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须在规定时间内,从投标报名人企业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到招标人指定的帐户(不能提交现金)。
(三)诚信保证金的使用与处理。资格预审合格的企业其诚信保证金可作为投标保证金,中标企业的诚信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未中标企业的诚信保证金在已中标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经县监察局出示该企业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行为的证明材料并报县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退还。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违背承诺事项等行为,属未中标企业的,没收所交诚信保证金3万元,属中标企业的,所交诚信保证金予以全部没收。
三、严格监督,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一)资格审查活动原则。资格预审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由各领导小组决定。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在制定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县检察院、县监察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
(二)资格审查工作程序。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并提交资格评审报告,招标人将资格评审报告报送县监察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一)严格招标机构的准入。招标机构在我县承接业务,必须持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和市场行为诚信手册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造价师证书、业绩等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加强招标机构的监管。招标人、县监察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招标机构进行考察。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机构,禁止其在我县承接业务。在我县的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对反映较差、投诉较多的招标机构,取消其在我县的资格。外市招标机构到我县承接业务,必须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投标报名人违规行为处理。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后,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无故不参加开标会,或故意缺少资料造成废标,诚信保证金按本意见第二条中的第(三)项处理,另作不良记录一次,取消其在招投标市场的投标资格一年,其行为通报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四)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如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则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在我县投标资格一年并从诚信保证金中没收1万元。对恐吓、威胁招标工作人员的,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中标后管理,监督合同全面履行
(一)工程款支付及资料管理。工程款支付必须由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办理,否则,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质量、安全资料,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同时加盖其执业印章。对不是由项目经理办理工程款支付及未按规定在质量、安全资料上加盖执业印章的,经县监察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查实后,按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论处。
(二)实施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督促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五大员、施工设备到位,并指定专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五大员进行每天考勤。县监察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检查活动,对施工单位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五大员、施工设备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五大员”一个月内有三次不在岗的,每次从诚信保证金中没收1万元,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我县的投标资格一年;一个月内有五次不在岗的,按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论处,没收其诚信保证金,并取消其在我县的投标资格三年。
六、加强监管
由县监察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全县各工程招投标情况、施工情况以及合同、承诺的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及违背合同和承诺的行为,则按本意见及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