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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增设收费、罚款项目,扩大收费、罚款范围,提高收费、罚款标准,继续征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罚款项目;
2、编报虚假收支计划、决算;
3、未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4、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帐外帐,将财政性资金公款私存;
5、未按规定办理收费、罚没许可证,进行收费和罚款活动;
6、未经审批,进行基本建设和购买车辆;
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使用规定;
8、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
9、隐瞒存款,坐支、挪用预算外资金,逃避财政监督;
10、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
11、挪用专款,虚列支出,违规列支;
12、违反鹿泉市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未按规定执行定点加油、定点修车等。
二、财务执法监察的范围:
年财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范围是年1月至年12月份的所有财务收支情况。
三、年财务执法监察工作采取的方法:
年财务执法监察工作采取调帐检查的方法进行。
四、财务执法监察的单位:
国土资源系统、民政系统、卫生系统、水务系统、公用事业局及其下属、公安系统、教育系统、农业系统及部分市直部门和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