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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7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突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强化食品安全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安排。
一、全面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食用农产品环节。农牧部门要加大农药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农药标签和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全面落实农药市场六项责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两账一卡”、“质量承诺”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机制;积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做到实名购买,掌握限用高毒农药销售流向,杜绝制售禁用高度农药行为;加强对蔬菜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从推进生产过程标准化、加强产地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等方面入手,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蛋白饲料原料、饲料标签和标准、违禁添加物四个专项整治,深入排查并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和β-内酰胺酶等有毒有害物质和违禁药物行为;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的许可和监管,取缔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严厉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对全市所有奶站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实现奶牛标准化养殖。在奶牛全部进入小区饲养的基础上,加快推行奶站电子监管平台建设,监督规范其具备与收奶量和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保鲜设施、低温运输及检验检测设备,提高自检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其与乳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和购销合同。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坚决取缔无证收购站和流动收购站,重点监控已被取缔和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点),防止其暗自收购。加强对兽药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开展兽药专项整治,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粮食部门要加强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严防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监部门要严格准入标准,对生产条件达不到准入要求,而群众生活切实需要的小作坊,要全面纳入管理范围,严格监管,引导和规范其达到基本的卫生条件,并督促其对社会做出食品安全承诺;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行为,增加巡查频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检验检测密度,教育、引导和监督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重点就企业环境卫生条件、原辅料采购使用、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销售等四类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加工环境卫生条件脏、乱、差和人员健康管理、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过程、包装储存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等行为;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生产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病死毒害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毒有害包装物等行为;严厉查处生产过程不控制、无记录,执行标准不备案,产品出厂不检验,出具虚假出厂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销售流向无法追溯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行为。
(三)食品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未附具国家或我省规定的票证、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和巡查制度,继续推行电子备案和二维码管理,增加市场巡查和抽检密度和频次,提高本地产品和外地产品抽检覆盖率,针对重点品种、区域、场所和季节性、节日性、特色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食品、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食品广告,特别是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广告;依法打击仿冒知名食品的违法行为,严防假冒食品流入市场。
(四)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改革职能尚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要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依法严惩不按要求索取相关证照及购物凭证、台账记录不齐全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深入排查治理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重点严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小餐饮单位、小饭桌、冷饮店等,淘汰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单位,查处无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严惩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违法行为;做好重大接待、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暑期、旅游旺季等餐饮服务安全保障工作;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规划试点工作,探索有效监管对策,逐步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餐饮服务安全问题;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适时组织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加大宣传普通食品功效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整治力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取缔劣质餐饮具制售黑窝点。
(五)畜禽屠宰和酒类管理环节。商务部门要加大畜禽定点屠宰监管力度,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对生猪注水,出厂注水肉、病害肉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等行为;全面排查定点屠宰企业证、章、牌使用管理情况,严厉查处违法审批、发放、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行为。严格规范屠宰企业畜禽进厂验收登记、宰前检疫、屠宰与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同步、肉品检验合格出厂登记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严格落实屠宰点生猪产品销售范围,深入开展畜禽屠宰综合执法工作,全面推行畜禽屠宰电子监管模式;严格酒类市场许可管理,规范经营秩序,落实酒类经营随货单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等违法行为,在全市酒类批发企业全面推行电子平台监管,确保酒类质量安全。
(六)食品进出口环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境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加强源头控制,依法开展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出口基地和供应商,及时取消其资格,严把进出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出入境检验关,严厉查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非法进出口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确保出入境食品质量安全。
二、明确重点,抓好突出问题综合治理
(一)加强乳及乳制品综合治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政〔〕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办〔〕83号)要求,农牧部门要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重点从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等方面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准;抓紧完成拟建、在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抓紧完成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清理工作,制定全市乳制品加工产业规划,整合重组现有乳制品企业,优化全市乳制品加工产业布局,提升乳制品产业整体水平。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指导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工作,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工商部门要加强专门从事食品特别是乳制品和含乳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乳制品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
(二)做好酒类综合治理。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勾兑酒、违规添加添加剂、标识标注违法、以协议监制或授权方式生产加工、没有酿造能力分装灌装窖藏酒等行为;联合工商等部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法人注册商标酒、假冒侵权、随意标识葡萄酒窖藏和等级等行为。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酒类商品流通监管,抓好酒类监管网络服务平台和“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手段,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许可、流通溯源和销售台账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制订地方白酒、葡萄酒行业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完善行业标准。
(三)强化肉及肉制品综合治理。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105号)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农牧部门要严把动物出栏关,监督推动达到备案条件的猪、牛、羊养殖场在出栏前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根据省即将出台的动物收购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我市具体管理措施,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严禁收购、贩运或买卖含“瘦肉精”动物;监督畜禽养殖单位严格执行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市场;全面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商务部门要强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检查力度,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进厂验收程序、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完成屠宰监管技术系统试点建设,淘汰生猪屠宰落后产能;推进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制定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监管制度,加快牛、羊、禽类定点屠宰企业审批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出厂病害肉、注水肉及其他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行为。工商部门要强化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肉及肉制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严防其流入饲料生产和畜禽饲养、收购、贩运等环节。商务等部门要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四)积极开展“地沟油”及食用油综合治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意见》(承市政办字〔〕236号)要求,质监部门要开展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和生产劣质食用油的行为。工商部门要监督食用油销售者把好进货关,监督其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坚决查处销售劣质食用油、“地沟油”和非正规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改革职能尚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要对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各类食堂及其他餐饮单位开展食用油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环保部门要依法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县区、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县区和试点项目建设,及时总结经验,在全市示范推广。
(五)完善保健食品综合治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检测频次,严厉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生产原料与配方原料不一致、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出厂产品未批批检验、经销盗号冒号保健食品、制售假劣保健食品、标注虚假、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要认真落实我省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功能声称评价和保健食品原料技术规范等制度,推进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六)强化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测方法,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标签标识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和虚假标识标注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添加剂流通销售的管理,打击违法经营食品添加剂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改革职能尚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专人专柜保存、使用记录等项管理制度。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七)加强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综合治理。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以平泉植物蛋白饮料、食用菌,兴隆山楂、蜜饯,围场淀粉及淀粉制品及其它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为重点,加大地方特色食品和生产集中区域整治力度,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密对企业进厂原料、生产过程和产品流向监控,及时摸排和诊断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淘汰布局不合理、技术落后的产能。同时,相关县区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为企业创造必要的改造提升、整合重组条件和发展环境,使企业逐渐向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从根本上提升企业质量管控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建设,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一)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培训,建立完善乳制品企业诚信体系,开展食品工业诚信信息征集、披露和沟通机制研究,依据评价准则开展诚信评价和评级,研究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在信贷、税收、开业、许可、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积极开展诚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各食品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生产经营。
(二)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农牧部门要指导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质监部门要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工商部门要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改革职能尚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要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粮食部门要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同时继续分行业推行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制度,督促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按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对质量意识强、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具有一定基础、但缺乏竞争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帮助企业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进一步改造生产条件,完善各项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按照“整合重组一批”的要求,对全市乳制品、平泉植物蛋白饮料、食用菌、兴隆蜜饯、围场淀粉及淀粉制品等生产集中区域,采取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龙头带动等方式,推动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质量效益。质监部门要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相关部门要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四、完善机制,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一)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逐级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年底前,所有县区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乡镇(街道)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站,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监管员,受乡镇政府和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双重领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解决办公场所及设备。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二)建立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充分吸纳原有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做法,借鉴外省市开展联合执法的成功经验,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实行联合执法,明确联合执法的领导机构、牵头部门、具体实施部门以及各自职责、具体程序,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执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体系,降低食品安全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各监管部门要根据每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承担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任务,并建立覆盖市、县区、乡镇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制度,加快数据交换平台和风险监测数据库建设,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要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规范公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依法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强化食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等部门要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准入,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许可后的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严格生产经营退出,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要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
(五)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适时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坚持“无急有备,有急能应”的原则,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规范处置程序。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即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在乡村、社区聘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协管员,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和协防员队伍,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健全食品安全公众举报奖励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受理部门、接收渠道、奖励额度等,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形成覆盖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七)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明确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对象、所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情形等,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要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设备更新等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积极推进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和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保障食品质量安全需要。要监督食品生产企业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练兵和技术比武,强化专业技术考核,不断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对缺乏责任心、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的人员坚决调离检验检测工作岗位,确保企业食品质量安全。
五、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宣传教育作用
(一)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以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入点,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展板、横幅、标语、咨询等宣传载体,根据不同时段,确定不同主题,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3.15”、“12.4”等宣传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开展大型食品安全集中宣传活动全年不少于3次。利用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开辟食品安全宣传专栏,宣传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宣传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部署、措施和成效等,每月不少于2次;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消费常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集市活动;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其不断完善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大力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二)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有针对性地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揭露和震慑不法分子危害群众健康的恶劣行径,警示教育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生产、守法经营,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食品安全的工作格局。同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注热点、焦点问题,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宣传报道要规范管理,严防恶意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