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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市县两级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二、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结合政府的重要决策事项,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要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2次聘请专家、学者为领导干部作专题法制讲座。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经费、效果“六落实”。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查和测试其依法行政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并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
(五)加大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测查力度。每2年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1次集中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并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须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大力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工作。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至3次面向社会的依法行政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坚持做到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专家咨询不决策、没有听取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合法性审查不决策、没有集体讨论不决策。
(八)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九)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要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十一)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二)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标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要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十四)落实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核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管理程序。市县(区)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初审,并经起草部门相关会议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事前审核。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提交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市县(区)政府部门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方可召开有关会议审议。
(十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30日内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市县区政府)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对审查建议要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建议人。市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印制时,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备案所需的规范性文件文本25份,由法制机构报送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六)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区)政府每隔2年要进行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县(区)政府管理权限,力争在2年内完成市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继续推进县(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从源头上解决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和执法缺位问题。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领取省行政执法证件或依据法律法规制发的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尚未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县(区),要加快工作进度,于年年内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执法职权分解工作。
(二十一)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从年起,市县(区)政府要统一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二十二)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从年起,市县(区)政府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进行1次评查,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三)注重社会监督。市县(区)政府要在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力。要通过建立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搭建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加强专门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
(二十五)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特别要对土地利用、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价格管理等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进行公告,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十六)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市县(区)政府要全部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并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能。
七、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七)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水平。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应当公开听证、当面核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十八)严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责任。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机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联系互动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九)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尽快健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落实承办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人、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的要求,配齐配强具备法律知识的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办案力量。探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和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八、开展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
(三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市县(区)政府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将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等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初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行政执法部门要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行政执法部门与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三十一)完善政府行政首长行政问责制。市县(区)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1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二)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区)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市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
九、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十三)强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市县(区)政府的法制机构应为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使用行政编制,人员编制和配备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并着重配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
(三十四)建立政府法律咨询机构。设立政府法律咨询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运作,主要承担政府签订重大合同的审核或有关涉法事务的处理,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十五)强化政府法制工作经费保障。市县(区)政府要有效改善政府法制机构的办公环境,完善政府法制工作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和政府法制宣传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十六)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中办发〔〕27号)文件的要求,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干部,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
十、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三十七)建立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制度。市县(区)政府应将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固定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对政府行政行为,特别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做出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事前审查把关。
(三十八)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培育、规范、引导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的事项,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本级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探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