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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情节轻微的坚持以教育为主,及时提出行政规劝、行政提醒、行政建议等行政指导意见,帮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积极推动内陆开放高地和两江新区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者来渝投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一)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且与同辖区内已登记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二)凡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两个大类。
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现代物流”物流配送”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等。三)允许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境外知名企业等在渝设立的服务业企业。
商(字)号预保护的有效期为3年,四)外国(地区)企业可直接或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投资性公司申请商(字)号预保护。3年之内,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
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渝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五)经审批机关批准。积极支持外国(地区)投资者与我市企业和个人共同举办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只需提交原登记机关“已收取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证明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或者转递手续。六)对在市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来渝进行再投资的其有效期内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在公证认证或签章转递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之内。
无需提交当地公证文件或签章转递文件。七)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来渝投资的持近期有入境记录的相关来往通行证、台胞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经登记机关核对后可直接办理登记。
除涉及危险化学品、客货运输等高危行业外,八)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核发标注有“经营筹备”字样的营业执照。
暂不能提供住所或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九)简化住所证明手续。凡入驻各类保税区、市级或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
作为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和审批部门批准,十)允许外商投资者将其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境外投资者可以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十一)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积极支持外资并购内资企业。
市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组建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母公司名称可直接变更为“XX集团)有限公司”或“XX集团有限公司”
二、提高外资登记工作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由企业所在地的被授权局或远程登记工作站负责登记或核准。十三)加大对各被授权局和远程登记工作站局的授权力度。原则上住所在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需要市局增设远程登记工作站,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县局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授权登记。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注册。
简化审批环节。坚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一审一核”制度,十五)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简易登记事项的审核合一”制度。
凡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人员直接行使初审、核准职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简易登记事项。一人办结。
1.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住所变更登记;
2.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
3.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
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当年度年检。
三、提高服务外资企业水平,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
十六)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外资对落后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无违法记录,十七)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引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对己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十八)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联系制度。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要确定专人负责。
就近开展登记服务工作。十九)支持和指导各级工商部门进入各类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外资登记服务窗口。
开展企业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系沟通,二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全力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免费培训计划。对联络员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给予有效帮助和指导。
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二十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发改委、经信委、外经委、国资委、外汇局、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情况,交流相关信息,解决相关问题。
推动外资登记窗口前移;逐步推行“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等工作方式,二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市局登记+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登记模式。进一步提高外资登记工作效率。
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机制,二十三)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强化公共服务效能,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二十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
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二十五)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和分类年检制度。全面实现“网上年检”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奖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
由登记机关或辖区工商所向外商投资企业预约后上门听取企业的需求,二十六)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对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定期回访。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四、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十七)强化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积极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二十八)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强化消保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市著名商标”和区县“知名商标”推荐和认定力度,二十九)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严厉打击侵犯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专用权行为,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展,三十)加强广告监管。深入开展广告市场整治工作,加大对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深入开展合同调解工作,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合同帮扶工作。积极培育、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及时帮助解决经济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中介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工作。要积极引进世界著名的法律、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来渝投资发展;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