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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机构
建立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映督查在市治理公路“三乱”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督查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市纪委副书记
副组长:市纪委常委、市政府纠风办主任
成员:市交通局局长
市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市林业局局长
市畜牧水产局局长
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市交通稽征所所长
由督查组成员相应担任本部门核查组组长,市督查组在交通局、公安交警大队、林业局、畜牧局、稽征所等部门分设快速反应工作核查组。核查组成员由本部门根据工作性质酌情而定(一般应有35人)核查组应严格按照督查组的要求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加强对其直属单位及本系统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制度保障
用制度管人、管事,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受理投诉制度。市内的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查站、木材检查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站。
应做到一事一登记,市督查组和核查组对群众反映的公路“三乱”问题。建立投诉台账(簿)坚持有诉必接、接诉必查、查实必究。对署名举报的问题,应将查处结果明确答复当事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协调通报制度。实行核查组向市督查组定期书面报告制度和督查组不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各核查组每年于月号、月号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督查组报告受理投诉和核查工作情况;市督查组每年月日前和月日前分别向地市督查组书面报告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工作情况。市督查组将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布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三)限时督办制度。实行查处公路“三乱”限时办结制。接到群众投诉公路“三乱”问题的市督查组和核查组。事发距离在50公里以内的应在3小时之内赶到20公里以内的应在2小时之内赶到10公里以内的应在1小时之内赶到对不能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处理的应在1小时之内通知有关部门相应的快速反应工作机构前往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核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在1小时之内报告市督查组,以保证有相关部门的快速反应工作机构前往处理。对简单投诉的应即时处理;对复杂投诉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重大投诉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仍未办结的市督查组将发出书面督办函再次明确办理时限,实行跟踪督办制。规定时限。市核查组组长接函后应向发函督查组做出书面说明;同一件投诉两次发出督办函后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督查组将及时报告本级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由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向有关责任部门发出书面督查函再次明确办理时限,有关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接函后应向发函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做出书面说明;一年内累计三次接到领导小组或督查组督办函的有关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将责成该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治理公路“三乱”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职能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小组分工负责制;严格执行《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暂行办法》严格实行《省公路“三乱”反弹摘牌办法》严格实行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的受理投诉、协调通报、限时督办等工作制度。经查实。15个工作日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公路“三乱”行为,应立即予以新闻曝光,并在1个月内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单位,应在3个月内从治标治本两个方面进行有效整改;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严重的部门及乡镇,
1个月内对该部门及乡镇予以反弹摘牌。应按照《省治理公路“三乱”反弹摘牌办法》有关规定。
三、措施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及时建立本部门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的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核查机构。市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构工作方案制订后及时报地市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核查组成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月日报市督查组(市政府纠风办)
(二)要认真受理投诉。市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有条件的要配置录音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要安排专门人员受理公路“三乱”投诉,受理人员应做到热情、耐心、细致,认真记录投诉人反映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市监督组将对部门核查组的投诉台账进行不定期检查。
(三)要确保工作落实。市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督查组应加强协调。工作节奏上应突出“快”字,做到快速出动、快速查结、快速处理;工作措施上应突出“实”字,做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工作作风上应突出“严”字,做到严肃、严格、严谨,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