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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使群众都能过得舒适安心,年是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的关键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清欠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清欠工作实际,现就 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年清欠工作目标
年清欠工作要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主要工作目标是:
1、年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申报拖欠工程款项目的清理工作;
2、年底前全面完成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投诉处理工作;
3、健全和完善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认真抓好已出台的清欠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关长效措施,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
二、主要工作
(一)完成网上申报拖欠项目的清理工作
目前,按照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统计,尚欠工程项目项,尚欠工程款万元(其中包括已合同结清项目项,尚欠工程款万元)。尚欠工程项目中以房地产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为主,死帐、呆帐及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拖欠项目所占比例较大,清欠工作难度大,任务更加艰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各级清欠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清欠工作。各级清欠部门要在月底前完成网上拖欠项目的摸底梳理工作,逐项目分析拖欠原因,要积极协调建、施双方重新调整、制定还款计划,分别协调,分类处理。要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协调解决拖欠问题,对于未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抓紧决算;已签订还款计划的项目,要加强督办,确保偿还资金的落实。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所属部门的清欠督导工作。各县区清欠办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网上填报工作,对经拖欠双方认可核减的、已偿还的和已经法院判决执行的拖欠工程款,要及时督促施工企业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核减数、清偿数和判决执行情况,各县区清欠办要及时做好网上清偿数据的认定工作,以确保年月底前基本完成网上申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
要做好网上未填报拖欠项目的清欠工作。各县区对于新发现网上未报的拖欠项目要单独建立台帐,及时向市清欠办备案。无论是网内网外拖欠的工程款,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逐项落实,如期完成清欠任务。
(二)认真接待受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
各级清欠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清欠工作责任分工,继续扎实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投诉渠道要畅通,投诉举报电话要坚持小时值班制度,接待投诉实行首接责任制,要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投诉案件。要认真督导落实在施工工地设立农民工工资投诉箱和公告牌制度,加强对年以来新建工程及在建工程的动态监控,确保社会稳定。
(三)巩固清欠成果,加强清欠督导检查
落实清欠工作检查督办制度,巩固清欠工作成果。继续坚持周报告、月通报、季调度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各县区清欠办、有关拖欠单位要于每周五下午四点前上报清欠工作周报表,市清欠办要定期通报各县区和各单位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督导各县区、各单位加快偿还进度。市清欠领导小组将于月份对偿还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督察,对各县区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偿还工程款滞后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难点拖欠项目的督办力度,认真剖析,重点跟踪,专项督办,以点带面,确保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健全和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现已出台的防止新欠的清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并从建筑市场活动的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全方位探索建立预防新欠工程款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政()号文件精神,在建设程序中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对于存在拖欠的业主,坚决停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二是加快建立建筑市场诚信制度,继续将工程担保、低价中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三项制度推向深入,通过市场机制的完善防止新欠;三是不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研究制定《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劳务制度,基本实现专业及劳务分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农民工,遏制“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从源头上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年清欠目标任务的完成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清欠工作责任制,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清欠力度,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综合治理的态势。对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单位,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克服松懈、厌战情绪,确保年清欠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恶意拖欠的处罚力度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单位,要依据清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建筑业企业可暂停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直至清出建筑市场,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业主坚决不批准新建建设项目,对单位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企业私招乱雇、非法雇用劳动力、签定不规范合同、不平等协议等用工行为,要依法处理。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清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