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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藏、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用地规划管理。
㈠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村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坚持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发挥土地集聚利用效益。工业集中区外,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以工业项目审批供地。
㈡实行用地“五统一”管理。工业项目用地(含各类开发区、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㈢切实维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维护。质量不降,实现耕地总量占补平衡。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维护区内搞建设。
㈣严格控制开发区(园区)非生产性用地规模。要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水平和工业区块集聚效应。工业园区内原则上不安排房地产项目,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不得搞房地产开发。
㈤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禁止类产业项目。严格控制供地;对国家鼓励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及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
㈥严格用地规模。所有工业项目必需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越权修改和调整规划。不得在开发区(园区)中脱离实际建设宽马路、大广场或“花园式”工厂。
二、加强用地计划管理。
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新建厂区的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8严格控制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用地面积不得逾越项目总面积的7%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统一纳入开发区(园区)集中建造。
㈧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工业项目用地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前。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方法》要求,负责对项目用地各项指标等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对不符合各项指标规范的应进行修改调整。对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没有通过预审的不予安排项目用地。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平安、环境维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项目预审通过后,应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㈨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应依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依照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合并计算。
㈩合理安排项目用地计划。对总投资超过500万美元或6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或投资强度逾越规定规范50%以上的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同一企业有多处土地、局部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或已批土地尚未建设的或项目已建成和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规范的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十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企业可采取租(购买)规范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应在园区内建设规范厂房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使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厂房建设。
(十二)提高土地容积率。积极引导企业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凡适合建造多层标准厂房的行业。其它行业除生产平安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确需建造单层厂房的必需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经贸等部门审定。企业技改项目应先利用现有厂房、土地,通过内部挖潜,提高容积率。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企业空闲地、单层厂房、多余绿地及地下空间等扩建厂房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减免城建配套费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降低绿化用地比例。严格控制公共绿地、厂区绿化用地面积。适度压缩开发区(园区)公共绿地面积,限制绿地比例。道路两侧绿化用地面积,要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各级政府要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可对利用率较高的项目用地适当给予价格优惠。工业项目用地逐步推行公开出让,对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意向者的必需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对所有签约工业项目,要从严核定控制指标。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项目动工和竣工(投产)期限、建筑密度、容积率、土地投资强度、土地退还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及其他招标许诺事项等条文。对土地使用者不依照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三、加强用地跟踪管理。
(十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凡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或半年度供地率达不到60%地区,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并相应减少该地区的用地计划。
(十六)实行项目用地验收制度。各工业项目用地应严格按批准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依法从严查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及相关项目用地指标等,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局部土地使用权。
(十七)严格处置闲置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区别不同情况。督促检查土地使用者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对获得净地后6个月以上的闲置土地,重新按控制指标核定用地面积,对逾越面积局部进行核减;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的限期补足投资,限期内不能补足投资的按投资比例核减用地面积;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出让;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通过协商、弥补等方式进行项目调整或调剂局部给急需者;对“关、停”企业的厂房设施,鼓励通过依法转让、租赁或采取回收等方式安排给其它企业使用。
四、建立挂钩考评长效机制。
(十八)建立领导干部责任制。节约集约用地是一项全局性、方向性、临时性的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依照中央提出的国土资源维护和管理必需严而又严”总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基本国策,把保证供地与节约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实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十九)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挂钩制度。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与农用地转用计划相结合。落实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较好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料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对不落实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土地节约集约度不高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暂停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二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制度。建设项目供地备案是建设用地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及时上报外地区供地情况。对不按时备案,将暂停受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